盐南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激励政策30条(试行)

2020-06-04 10:34 1045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科创兴区、产业强区”战略,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加快打造全国知名、全省一流的“科技创新高地”,不断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科技创新企业

1、支持国家高企创建培育。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10万元;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2、促进创新企业梯度集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研发型企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奖励2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

3、鼓励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对新成为“四上”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入选省级以上“瞪羚”榜单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入选省级以上“独角兽”榜单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二、建设科技孵化器

4、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在我区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投入方式、建设规模、运营质效、品牌贡献等要素,经评估后,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50%-7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运营第二年起按照年度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30%-50%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在区外新建离岸科技孵化器的,根据其对我区科技和经济贡献度,经评估后,按照年度租金的50%-10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重大科技孵化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5、支持孵化器质效提升。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首次通过认定或新引进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孵化机构10万元奖励。

6、鼓励孵化器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按期取得省级以上孵化机构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7、鼓励社会载体创新孵化。对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的社会载体产权方,科创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15家以上的奖励20万元;科创面积达1万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30家以上的奖励40万元;科创面积达2万平方米且引进科技创新企业60家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提升科技研发能力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达20万元以上且占开票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6%给予配套奖励;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或增幅列全区前10名的企业,分别再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2%追加配套奖励。对使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补贴。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及时、准确、有效申报研发投入情况,经评估后每年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9、支持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按期取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

10、鼓励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对承担或参与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项目立项并取得实效的分别按照当年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的1:1、1:0.5给予配套支持。

11、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对世界500强企业、顶尖人才团队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合作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的,经备案后,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实际运营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型研发机构落户时,最高可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2000平方米载体3年免租、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每人不超过100平方米人才公寓3年免租。对具有重大影响力和战略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2、推动境外研发中心建设。对设立海外创新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分支机构的单位,在境外完成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根据其对我区科技和经济贡献度,经评估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13、激励突破重大科技成果。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10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推动知识产权落地

14、鼓励专利授权与维持。对当年新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其申请官费及代理费按成本进行全额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2.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500元;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国(境)外专利公布或授权的,每件不超过5万元。取得资助的专利须在我区维持5年以上。

15、鼓励提升专利质量。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被省评定为高质量发明专利A、B、C类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

16、鼓励专利贯标认证。对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标准》,取得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绩效评价合格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绩效评价优秀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认证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且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17、加强专利大户培育。对年度专利授权不少于200件、10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20件、10件的专利大户,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18、鼓励商标注册认证。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取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取得国(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19、支持标准体系建设。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制定的,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定位,经主管部门发布后,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贯标备案企业中,对委托专利运营机构进行专利管理的给予2万元托管补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2万元保费补助;对当年胜诉专利案件(含专利宣告无效案件)且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维权补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21、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取得创新成果的企业,且年度实际支付项目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4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4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区财政承担。

22、引进科技人才团队。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科技副总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正式运作后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省级以上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23、集聚名校科教资源。对国内外一流大学来我区合作共建大学科技园、创新学院等产业创新平台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土地、资金、载体等方面支持;完成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经评估后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促进技术产权交易。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效后,按照登记备案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追加登记备案金额的1%、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平台建设投入、服务企业数量、成果转化质量等因素,经评估后,最高给予30万运营经费补贴;转化成果在我区落地的,根据落地情况每件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


六、打造创新创业生态

25、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注册在我区、面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或开放实验室,经评估后,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30%给予建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获批省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获批第二年起,按照实际服务收入开票金额的50%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对产业重大科技服务平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6、优化科技中介服务。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区内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10家、5家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帮助区内企业取得专利授权200件、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20件、1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7、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免收保证金。在区级产业投资基金中,设立科创投资基金,用于扶持有成长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

28、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经我区备案认可后举办的有一定规模的项目路演、学术论坛、创业训练营、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评估后按照实际支出的20%-5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区科技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业比赛获奖的,按照上级财政下拨奖金1:1给予配套奖励。

29、支持双创载体能级提升。对创建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重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创成后按照上级财政下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科创特色集群(含双创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给予50万元奖励。

30、鼓励组建创新创业联盟。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分别给予发起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组织的产业论坛或技术研讨会的,经评估后按照实际支出的20%-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自2019年10月24日起试行,在此之前认定的事项按原《盐城市城南新区科技创新工作激励意见》(盐南管办〔2017〕72号)执行。本政策结合具体细则组织实施,具体由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如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扎口,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