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投资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现办法

2020-06-29 17:57 4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投资优惠政策及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根据《中共睢宁县委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办法》(睢发〔2008〕28号)、《中共睢宁县委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睢发〔2008〕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现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依据地方税收归属,分别由县本级、镇级、开发区、宁江工业园、临空产业区财政兑付。

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兑付的,可向县政府申请往来资金。


第二章 投资优惠政策兑现

第三条 兑现对象

根据投资优惠政策,兑现对象为与我县相关单位签订在睢投资协议,投资强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均符合相关要求,并依法缴纳税费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土地费用优惠政策兑现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并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县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投资人按优惠政策条款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权证手续的补差费用由地方负担:应由县级负担的,经县政府批准,原则上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必要时可临时调用其它资金或融资;应由各镇、开发区、宁江工业园、临空产业区负担的,原则上由各镇、开发区、宁江工业园、临空产业区自行解决。对重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可以调拨资金。

第五条 涉税优惠政策兑现

1、申报。涉税优惠政策实行按年度兑现。申报涉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应于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次年1月30日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享受优惠政策依据(包括协议、合同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有资质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等认定材料;税务征收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税费证明和缴纳有关税收票据复印件。

2、审核批准。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核,在企业或有关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报告审核结果,提请县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复,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涉税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拨付到企业或有关单位。

第六条 规费减免、用电优惠、服务承诺、特殊政策兑现

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并负责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章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现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现按照《中共睢宁县委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办法》(睢发〔2008〕28号)确定的奖励对象、标准、条件、原则和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接到县政府批准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招商经费管理

第八条 招商人员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委组织部,各主管局协助县委组织部发放,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驻点招商经费及考核经费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九条 享受投资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经查实,报县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投资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兑现方法、口径需要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