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2020-04-30 14:52 4285

为贯彻落实《无锡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高管发〔2017〕40号)精神,规范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当前科技创新政策操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锡高管发〔2015〕7号文执行至2017年7月26日(产业政策除外),2017年7月27日起执行锡高管发〔2017〕40号文,发文之日后发生的相关项目,一律按新政策实施。对于地方贡献增量奖励、专利补贴政策、贷款贴息涉及17年全年的补贴,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条 对重大项目须超出政策规定范围的,按无锡高新区“一事一议”项目程序报高新区(新吴区)管委会(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三条 对“一事一议”及产值税政策中,考核周期是跨会计年度的,可按季度为考核单位,即首次兑现时,起始日期距下季度不足1个半月的,自下一季度起开始考核;超过1个半月的,自本季度起开始考核;满2个季度的,视作一年,相应指标折算考核;未满2个季度的,从次年开始考核。(协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政策支持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应通过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分阶段认定,具体认定见《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无锡新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阶段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对于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分期培育机制部分相关政策,企业可享受政策期间与企业分阶段认定所在财务年度一致。


第六条 关于房租补贴的相关规定:

(1)房租补贴1年兑现一次,补贴期间为上个财务年度。

(2)科信局牵头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含用房面积认定),核定企业上报的补贴面积。企业根据核定面积享受政策,可预享受政策面积不超过300平米,待企业入驻满一年后,可根据其实际认定发展阶段和用房面积追溯享受房租补贴。用房面积具体认定见《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用房面积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3)房租补贴受益主体

企业需为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主要经营地在经认定的高新区(新吴区)科技载体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每平方补贴标准以定期公布的评估价为准,房租补贴先征后返,实际缴纳不足评估价的,按实际缴纳额补贴。众创空间、2017年新政策颁布前的领军人才项目房租支持由载体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申报。锡高管发〔2017〕40号文颁布前的领军人才项目按实际出租金额补贴,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月的标准,众创空间单位面积支持标准按照载体评估价。

(4)企业房租补贴政策的选择

对于新招引科技创新型企业(注册不满一年),企业可选择单位面积产出政策或者分阶段认定政策,一经选择,不得更改。锡高管发〔2017〕40号文颁布前的领军人才项目除享受上述意见中的2种政策补贴方案外,还可根据《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享受3年不超过300平米的补贴政策。该类企业申请房租补贴时,可在政策享受之初在3种补贴方案中选择,但一经选择,三年内有效,不得更改。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产业的产品设计、技改提升、成果转化等

申请单位首先需为产学研众创空间在线平台会员单位,合作项目技术需求经该平台发布并与高校、院所对接成功并网上备案。对接成功高校自动升级为产学研众创空间在线平台会员单位,该高校其他科技成果优先在平台推广。

合作项目完成后可申请支持资金,申请材料:与高校、研究院所指定的法人机构或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加盖双方合同专用公章);实际发生的开发经费支付凭证;项目执行总结报告及成果等。

未经平台发布需求和备案的项目、非高校、研究院所指定的法人机构或部门或个人签订协议的,暂不列入支持范畴。


第八条 创新创业类活动支持范围包括住宿、交通、餐费、专家费等

(1)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其中:经高新区(新吴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全国性和国际性活动450元/人/天、经高新区(新吴区)科信局批准的全区性活动38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为费用支持上限。

(2)如确需邀请国外公益性组织、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知名专家学者,行业内具有一定权威、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领军人物、国内教授级以上专家等,参照市级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并适当给予不超过50%的交通补贴。

(3)创新创业类活动在组织前应与科信局预先沟通,提交方案进行备案,方案中应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等,并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申请经费补贴时,资料必须齐全,申请材料包括经高新区(新吴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或科信局批准的活动方案、签到表、经费预算、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成果总结、住宿、餐饮的具体人员清单、专家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专家费签收表或收据等,未经备案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活动费用不予以补贴。


第九条 领军人才项目由科信局牵头组织评审,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批注同意后立项,领军人才项目经评审入围后需另行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拨付扶持资金。(资金不含房租补贴)


第十条 科技载体转让管理办法、平台考核管理办法按高新区(新吴区)科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是指企业办公用房连续出现3个月以上的空闲或关闭状态、水电煤物业房租出现拖欠3个月以上现象或项目进展发生异常状况(创业团队离散、抽逃出资、逃税漏税等)。园街应及时核实原因,并定期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在高新区(新吴区)载体内搬迁的,按照企业实际累计入驻时间计算享受政策期限。企业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股权转让等事宜不改变企业应享受的政策期限。


第十三条 所有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必须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可从会计示范基地中选择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兑现有争议的项目,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政策兑现评审会,会商一致的将讨论结果形成纪要,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需报经高新区(新吴区)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街道项目,拨付资金一般按照区街各半承担,但地方贡献补贴由街道全额承担,专利补贴、高企认定奖励、产业联盟运营补贴、产学研在线平台补贴资金、房租补贴、领军人才补贴由区本级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申报科技政策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购买代理记帐基础服务,可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申请报告(需明确申请补贴条款、政策规定条件或协议承诺目标的达成情况),若签订有合作协议的需一并提供。

(二)政策规定条件或协议承诺目标的达成证明材料

在编人员花名册、社保缴纳通知单、项目立项文件、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合同、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等)、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纳税证明、产能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材料

劳动合同、水电煤房租等必要运营费用的发票或银行付款单、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及放款单、付息单、员工培训台账及支出凭证、项目配套上级文件等。

以上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勾选,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