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2020-07-03 16:49 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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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进出口企业进驻和充分利用新沂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开展业务,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升新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心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操作环节给予补贴。

(一)对在中心卡口范围内发生货物装卸的企业,给予在中心装卸过程中的叉车、人工等费用60%的补贴。

(二)对在中心报关的进出口货物(含货物实际存放中心的),按照每一标准集装箱给予短驳物流费补贴。20英尺集装箱给予300元/个补贴,40英尺集装箱给予400元/个补贴,散货给予每票20元/吨补贴。

(三)经中心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增加的报关手续费用给予150元/票的补贴。

第四条 对在中心开展业务的企业,按照年度进出口货物周转率给予相应的仓库租金补贴,测算方法为企业年度入库进出口标准集装箱数量/企业租用仓库面积。进出口散货,按照20吨货物对应一个标准集装箱进行折算。仓库租金以中心与企业合同定价为准(以下示例按照租用仓库面积1000㎡计算):

(一)年入库进出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系数达到0.3(含)以上,给予100%补贴

(二)年入库进出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系数达到0.15(含)-0.3的,给予60%补贴,

(三)年入库进出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系数0.15以下的,给予30%补贴;

第五条 在中心进行报关的企业,每报关进出口货值1美元给予0.03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中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每新增进出口额100万美元,给予经营企业1万元的物流费用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市财政扶持中心运营发展,每年给予150万元补贴,用于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维护。

第八条 设立保税业务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帮助企业提前兑付退税,减轻企业资金运营压力,基金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在新沂依法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对中心发展贡献较大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弹性补贴政策。

第十条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一)项目实施期间涉及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漏检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二)违反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等情形。

如有以上行为且已取得奖励或补助的,追缴其奖励或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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