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引进总部经济创新载体奖励实施办法

2020-05-19 14:46 1130

  一、支持对象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等在湖州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分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领军型文创企业等。


  二、奖励标准

  1. 对新引进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独角兽企业在湖设立的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以及上市公司等企业在湖设立的地方贡献超2000万元的(机构)总部,按照地方贡献给予前5年全额、后5年50%奖励。

  2. 对上述(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地方贡献给予前5年全额、后5年50%奖励,并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安居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最优惠的支持。

  3. 对新引进全球综合排名前500位的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十大军工集团等名校名院名企在湖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20〕8号)奖励标准执行。

  4. 对新引进全球综合排名前100位的国际一流大学和国内“双一流”大学(或原“985”“211”大学)在湖设立的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大学或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等给予奖励,由政府负责建设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现代化校园,实行“交钥匙工程”;根据办学规模给予为期5年不少于2亿元的运营资金、不少于3亿元的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根据科研规模给予为期5年不少于3亿元的科研平台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学生规模给予为期5年不少于3亿元的人才培养和学生奖助学金经费;根据学校发展给予为期5年不少于1亿元的一流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根据办学规模给予一定名额的事业编制。对国内高校整体搬迁的可参照执行。

  5. 全力引进领军型文创企业,对实际投资额100亿元以上的大型文旅融合示范基地、20亿元以上的大型影视拍摄制作基地(企业)、5亿元以上的大型文创产业基地(企业),建设期给予年实际投资额10%的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大型文旅融合示范基地运营期当年地方贡献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型影视拍摄制作基地(企业)运营期地方贡献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型文创产业基地(企业)运营期地方贡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 总部的认定标准参照《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执行。

  2. 总部奖励时间自企业产生税收年度开始计算,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等的认定均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

  3.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需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执行。

  4. 全球综合排名前100位的国际一流大学,以位列ARWU、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榜单前100名高校为准。

  5. 领军型文创企业代码需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实际投资额、地方贡献等均以统计、审计、税务口径为准(房地产投资不计入)。大型文创产业基地(企业)包括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新闻传媒等创新(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部分轻资产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企业)可视情降低实际投资额标准。

  6.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