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2020-04-27 11:20 616

1、开发园区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检测试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3、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4、开发园区建立省级以上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5、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正式批复且挂牌运作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入驻
园区入驻
选址
企业选址
厂房仓库 科研办公 产业用地
记录
浏览记录
暂无
二维码
园区公众号 APP下载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