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政策

2020-06-08 16:19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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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海外留学人员、海内外专家及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所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前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10%以上(但前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2、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办企业。以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对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投资各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根据实际需要,租用创业园的生产、科研用房,房租实行三免两减半。


4、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设立“种子资金”,根据扶优扶新的原则,对重大高新技术的研发孵化项目给予研发资金的扶持。


5、外地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子女及相关人员到我市入户,免交城市建设费,子女入学给予择校照顾等。


6、外地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向创业园内企业以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取、作价入股等形式转让的科技成果,项目实施后可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返还中,按10%—20%的比例奖励成果拥有者。


7、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可在该项目投产后3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从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奖股,受奖励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8、3年内对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根据征收凭证所注日3月内兑现征后补贴部分。


9、入园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七年减半征收或返还50%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或返还50%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再延长三年。


10、凡在创业园孵化的产品,属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类别,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5年内除必须上交国家增值税以外,免收或先征后补贴地方性收费,先征后补贴地方性税收,现征后补贴部分根据征税凭证所注日3月内由财政兑现。


11、高等院校、科技机构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成果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免征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创业园集中各种减免税费的10%纳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创业园的企业优先享有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扶持。


13、依据国家信贷政策,各银行对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成果转化项目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14、凡进园企业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技改项目等,同样享受政府配套贴息。


15、对有些高新技术产品,需市级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根据实行情况,可在定价上给予支持;需上级审批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积极申报。


16、上述优惠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