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2020-06-05 17:1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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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一般性工业项目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不低于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优先、优惠进入标准厂房。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注册资本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8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具体项目按《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执行)、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20万元以上。

1、土地配套。项目落户的开发区负责项目用地的“八通一平”,即:负责项目用地的道路、电力、供水、供热、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等通畅和地面平整。

2、相关规费。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企业所得税。进区的工业项目,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实行先征后奖。

4、增值税。进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实行先征后奖。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在生产中使用环保、节能减排材料及资源再利用的,增值税可实行“即征即奖”政策。

5、厂房租金。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经认定的新兴产业项目,前三年免收租金。

(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宿迁的,有效期内给予及时确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到宿迁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主动服务,经优先确认给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对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三)“一事一议”项目对于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能带动地方特色支柱产业发展的旗舰型或龙头型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内资项目单体投资额10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项目;外资单体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等五大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二、投资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鼓励在宿投资兴办现代服务业。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配送、运力调配和仓储等)、研发中心、孵化中心、工业设计以及软件与服务外包等生产型服务项目,可以参照工业项目性质,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如改变性质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项目在依法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实行先征后奖。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值税、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同时,在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认证、服务平台建设、贷款担保以及出口、销售突破等方面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现代物流项目

1、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2、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三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75%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三)总部经济项目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厦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对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供地;对于企业建设集科研、办公、公寓、商业、酒店等功能于一体的总部大厦,在同一项目中,酒店式公寓建设的比例(占总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如需转让房屋产权,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

2、规费政策。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对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3、引入外资总部企业奖励政策。对于外资总部企业,经考核认定,年实际到账外资达500-1000万美元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账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内所缴税收(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开发、施工对财政的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实行先征后奖。


三、投资房地产项目优惠政策

(一)渣土管理优惠。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二)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优惠。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规费。

(三)政策性住房优惠。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定销商品房,所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拆迁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免缴在拆迁补偿金额之内的契税。


四、有关说明

(一)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并优先支持“一事一议”项目的申报工作。对新招商企业,从签约之日起,一年时间内竣工投产的,在原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可给予更大的优惠。

(二)本土新建且独立核算的企业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三)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的龙头或基地型现代高效农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凡在本政策优惠条件下,奖励给企业的资金应用作该企业再投入、扩大规模或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按实际所缴所得税的32%执行;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按实际所缴增值税的20%执行;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按实际所缴营业税的80%执行。

(五)总部经济企业,指其核心运营机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我市汇总纳税,投资建设总部大厦或购买、租赁总部大厦依法经营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作总部经济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分支机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及以上荣誉的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

(六)本文件适用范围: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区、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参照执行。五、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是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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