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崇川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政策

2020-05-26 09:43 658

1、国家发改委优惠扶持政策(国家发改办环资[2009]618号)

对象:所有开展节能及循环经济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外资企业。

条件: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政策:根据资金投入大小和节约效果确定。


2、江苏省经信委优惠扶持政策(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

对象:所有开展节能及循环经济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外资企业。

条件: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政策:

(1)对列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对列入淘汰落后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对列入执法能力建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对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的补助。


3、南通市经贸委优惠扶持政策(通财企34号)

对象:(1)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项目,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以“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3)节能及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成效显著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

(4)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和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工业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条件: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重视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能源管理制度完善,包括原始记录、计量器具、统计台帐等,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4)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投资达到一定规模。项目投产后社会示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政策:

(1)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等项目,根据实施项目先进性程度按实际投资额(淘汰落后设备按淘汰规模)的6%—10%给予补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或达到国际先进且效果明显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

(2)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补助;

(3)对节能及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企业,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通过组织实施规划并完成阶段验收合格的给予4-8万元奖励;

(4)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先进企业给予2-4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当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项目市财政当年不重复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