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激励意见

2020-05-21 19:20 616

为实施“奋起泰州、崛起苏中”发展战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做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竞争力提升,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1. 增加财政对服务业的投入。从2014年起,设立1000万元的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资金使用和财力增长情况逐年予以充实。

2. 对获得国家、省和泰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获得资金10%、8%、6%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资源整合和园区扩容,对新挂牌的省、泰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办省、泰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二年内全额奖励。

4. 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物流服务企业、货物运输和装卸服务企业(不含按比例奖励给企业的部分),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按50%奖励。

5. 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按50%奖励。

6. 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3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按50%奖励。

7. 在我区注册的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按50%奖励。

8. 在我区注册并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服务平台,设备投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 新办专业市场在营运后,主办单位及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入场经营户,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二年内按50%奖励。

10. 对新引进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区注册并经省发改委备案的创投、风投等新兴金融业态公司,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第三年按20%奖励。

11. 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法律、会计、评估、代理、咨询等商务服务企业(非区财政投资业务在70%以上),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按60%奖励。

12. 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按60%奖励。

13. 新办的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联网服务、云计算、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环境服务等新兴服务企业,三年内地方税收留成部分按50%奖励。

14.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经考核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5. 加快软件园建设。对新入驻智谷软件园的软件、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在智谷软件园规划范围内,为其配套服务所办的商贸、金融、酒店、休闲、娱乐、人才培训、企业认证、房屋租赁等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或服务机构,经认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对首次获得省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6. 鼓励旅游业提档升级。对新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期竣工开业的,其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按50%奖励。

17. 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新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健康服务项目,按期竣工开业的,给予投资额3%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的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一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18. 加快引进知名企业。对新落户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财力,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按50%奖励。

19. 加大服务业品牌培育力度。对新创成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江苏省名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 对列入国家、省、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并获得成果的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1. 支持企业开展媒体宣传。对常年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含户外广告),按其广告费总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 对扶持的重点项目和引导的新兴业态在竣工开业后进行补助,投资额计算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区财政投入部分和我区所属国有控股企业投入部分,不含住宅开发投入,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计数据为依据。

23. 获奖企业必须符合投资协议并且所获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不重复计奖。各项奖励和补助均实行就高原则。

24.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偷逃税费等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扶持。信用明显失范,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约定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补交和追回已享受的优惠。

25. 本意见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和垄断行业。

26. 本意见中各项奖励,由区、镇(区)财政按分税制确定的财政收入级次分别负担。

27.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姜政发【2008】54号、姜政发【2008】55号、姜政发【2011】135号文件废止。

28.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