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激励办法

2020-05-15 16:43 568

根据区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为实现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态提优、竞争力提升的目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 海陵区范围内注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和单位;

2. 对海陵区服务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含统计人员,下同),项目招引建设的有功人员;

3. 符合海陵服务业重点产业投资方向的新开工项目、新竣工项目等。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一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综合考虑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大小及同比增幅的情况下,每年从年度纳税额超2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中,评选出年度“十佳优秀服务业企业”,给予获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从服务业企业中评选“十佳优秀服务业个人”,给予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条  鼓励改企建制。积极引导达到统计标准的个体户、产业活动单位,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对在区政府倡导下,转企进规保持增长的单位,入库当年给予区级留成全额奖励。对月度新入库的、年度新入库的、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列统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经费的30%用于奖励统计人员)

第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由区政府倡导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登记管理机关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3万元;对开办两年以上,被评为年度优秀等级的服务行业协会,给予奖励3万元。

第四条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现代物流园、创意园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以及文化休闲旅游区、文化产业、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集聚区管委会(运营机构)一次性专项创建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经费的30%用于奖励创建有功人员)

第五条  支持专业市场提档升级。对引入商业管理运营公司,统一管理经营、形成服务业增长点的规范专业市场给予扶持,开展星级规范市场评比,对经商务局和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专业市场,分别给予企业运营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楼宇经济载体建设。鼓励新建总部楼宇,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产权60%以上的总部楼宇载体,工程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两年内,入驻率达60%以上,经认定为楼宇经济载体的,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在海陵区的商务面积计算,按300元/平方米给予投资建设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楼宇升级改造。对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为适应入驻企业发展而对楼宇经济载体进行的提档升级、更新改造,对改建3千平方米以上、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经事先备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两年内,税收关系在海陵区的企业入驻率达到60%以上,经认定为楼宇经济载体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引导楼宇经济产业集聚。开展星级楼宇评比,对新认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千万元税收以上楼宇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租用楼宇办公。对入驻经认定的楼宇,租用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度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三年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年度在我区纳税达3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3元/平方米的补助,年度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入驻楼宇经济载体的企业,年纳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年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纳税首次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区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对企业在区外成立分公司,将区外下属企业经营业务年度统一归口总部开票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年度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或入驻楼宇经济载体年度纳税超3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高管人员按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五年,企业高管人员奖励不超过5名。)

第十条  支持服务业项目投资。对符合海陵服务业重点产业投资方向、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重点项目,实际投资达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项目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5亿元以上服务业开工、竣工项目的,给予奖励3万元;当年列入省级投资计划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的,给予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招引建设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鼓励高端商贸业发展。对积极招引国际知名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入驻,入驻后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提升地区实际税收的,给予品牌引进单位或个人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经餐饮协会认证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经餐饮协会认证的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的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经餐饮协会认证的“中华餐饮名店”和“江苏省餐饮名店”称号的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和2万元。每年分别安排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用于对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的发展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信息业发展。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独立核算的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建成独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三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对新建、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考核最高可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投资建设集船代、货代、检验检测、电子结算、仓储、第三方物流等为一体的公共物流基地,经考核最高可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文化旅游业发展。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老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存等设施资源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改造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省主管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文化科技、文化旅游、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广告会展、创意设计、工艺美术及艺术品业快速发展,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休闲旅游发展,对经认定的特色景点管理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设计旅游纪念品,创建旅游品牌,对首次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在本地注册、纳税的旅行社总社,通过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对每年组织30万、20万、10万以上人次到我区景点观光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教育康养业发展。支持教育载体建设,对经区政府倡导,社会资本兴建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收增值税;对经教育部门认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教育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对质态运营较好的养老机构予以奖励,经考核最高可奖励10万元。重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给予运营支持,奖励标准按照养老机构运营相关奖励管理办法核发。

第十六条  鼓励两业融合发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技术平台、营销中心、物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于新增的服务业企业列统进规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给予金融专项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扶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对驻区金融机构以海陵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为特定服务对象,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并实际放款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发奖励20万元;推荐服务业重点企业,使用中小企业转贷资金,执行《海陵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相关条款的同时,鼓励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登录挂牌,对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八条  引导服务业股权投资。在我区新注册(设立)、以服务业企业或项目为投资标的、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时,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立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母基金,对落户我区、以区内服务业企业或项目为主要投向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参股。

第十九条  给予服务业相关经费补助。服务业相关规划修编、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政府组织推进的重大服务业招商活动、服务业人才培训等以及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与服务业相关的事项等所产生的费用,经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对落户我区的知名大企业大集团的区域性总部和专业性总部,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型旗舰企业,投资规模大、拉动经济明显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优质民企参与政府推动服务业工作,盘活闲置工业厂房、公共资源改建投资拉动服务业发展,经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


三、组织领导

本办法的兑现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落实事宜,包括对应政策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申报项目的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鼓励改企建制、支持专业市场提档升级奖励;区工商联负责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奖励;区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负责支持楼宇经济载体建设、引导楼宇经济产业集聚、鼓励租用楼宇办公及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区商务局负责鼓励高端商贸业发展奖励;区科技局负责鼓励科技信息业发展奖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鼓励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负责鼓励教育康养业发展奖励;区金融监管局负责给予金融专项扶持奖励;其余各项奖励项目由区发改委负责。

本办法每年度评审一次,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镇街、园区签署意见,各相关牵头部门分口审核,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四、经费安排及管理

本办法所需费用从区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凡非法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0日起实施。《海陵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激励办法(暂行)》(泰海政办发〔2017〕141号)、《关于促进海陵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海政办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凡本办法涉及到的扶持奖励内容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计发,不得重复享受。对招商引资中已协商确定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

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