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2020-05-15 15:57 655

商户入驻,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优惠要求,即可享受“免租金”政策。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引进培育

1、鼓励引进龙头企业

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对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对超出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1、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的年进出口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对超出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外贸企业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对外贸企业为跨境电商交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年支付超过5万元的,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对企业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超过30家且年成交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补贴。

2、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

对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并达到年进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壮大跨境电子商务规模

对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年的增幅,最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

1、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

参照省级或苏州市级扶持资金额度,给予配套扶持。

2、鼓励完善仓储设施企业配套服务

(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昆山本地租用公共集货仓储(专业物流用仓储),符合仓储面积和跨境交易年销售额达的条件,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元/㎡/月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昆山本地购建集货仓储,符合仓储面积和跨境交易年销售额的条件,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给予国际物流费用补助

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超过2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

对设立的展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成果的展示交易中心,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1、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符合条件者,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园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 的重点扶持鼓励政策。具体政策由各区镇或园区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并实施。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

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社会化考试。

2、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紧缺型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紧缺型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

1、有效运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2、加大金融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投融资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


八、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研工作

1、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全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研、宣传推广以及项目评定、聘请专家智囊团、引入第三方审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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