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鼓励支持四大园区发展政策(暂行)

2020-05-15 10:55 1028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四大园区发展,促进项目向四大园区(指经济开发区、海洋经济开发区、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柘汪临港产业区,以下简称四大园区)集中,发挥四大园区经济主战场作用,推动全县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鼓励政策。


第一条 赣榆经济开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重点发展:汽车零配件、船舶零配件制造为主的新型备制造业;以机电产品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以不锈钢、高频焊管为主的钢铁制品产业;以风电、太阳能装备制造为主的新能源产业;以现代物流、服务外包、贸易型企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第二条 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在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重点发展:新型海洋食品机械、海洋生物化工和食品产业


第三条 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重点发展:生态环保、科技含量高、产出比重大的项目。鼓励发展以酒精、镍铁合金、紧固件、硅系列产业链为主的生物化工、机械加工、新材料等产业。


第四条 柘汪临港产业区:新办生产性企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需超过1000万美元,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需超过1亿元。

重点发展:石化和钢铁产业链、新型能源产业,着力发展科技环保型、高效低耗型、循环经济型等项目,重点招引石化下游项目、钢铁上下游配套项目。


第五条 符合进区条件的新上工业项目(指赣榆经济开发区、海洋经济开发区、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并按国家规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固定投资情况,对新上工业企业用地给予优惠: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每亩5万元。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每亩4.5万元。。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5亿元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柘汪临港产业区的进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5亿元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每亩5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每亩3.5万元。


第七条 资金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和50%,连续三年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项目,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和50%,连续四年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3)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项目,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和50%,连续五年作为企业扶持基金奖励给企业;

(4)同等投资规模的外资企业和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一年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5)当年企业应享受扶持奖励基金不足10万元的,当年不予兑现。


第八条 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固定资产投资大,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进区投资项目,县园区共建共用领导小组审定,可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第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各园区负责按投资合同、企业资产帐、企业税务申报和实际建设情况审定和核查。对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项目,经核查后,按核查后的政策标准兑现。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四大园区新增项目,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暂定五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各园区可根据本政策,相应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