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2020-04-30 16:15 698
相关园区: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根据《关于“创业新港”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办设在开发区科技人才局。

第三条 在南京市范围内首次注册创新型企业,可以申报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已入选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项目,开发区择优推荐申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要求首次在南京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2、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申报、受理。

第六条 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专项办制定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经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组织申报。申报人登录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区级遴选。根据申报人才项目情况,专项办开展资格认定、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

4、审定公布。择优遴选后,经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选人才,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5、择优推荐。入选人才项目经过开发区专项办实地考察后,签订资助协议,并择优向市级推荐。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开发区专项办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兑现相关政策。

第八条 入选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及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高层次创业人才通过遴选认定的,经过实地考察,给予50万元的初创扶持。

2、人才项目自入选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800万元、或纳税总额超80万元、或累计获备案社会风投机构投资额超过800万元的,可申请优质项目资助资金100万元,经过专项办受理审核后,予以兑现,原则上自受理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位。入选开发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优质项目的,由开发区财政兑现100万元的资金资助。

3、入选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根据创业进度,拨付100万元资助资金,原则上自入选市级项目之日起一年内分期拨付到位。

4、根据入选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由开发区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由开发区提供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5、经过市专项办年度监测评估,达到评估优秀的人才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6、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获得社会风险投资及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可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7、开发区专项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外专局办公室关于为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432号)要求,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享受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等相关政策。

8、开发区专项办参照《“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宁政办发〔2014〕74号)文件要求,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给予相应扶持。

9、开发区金融办、科技人才局负责联系市金融办,协调落实创投、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与人才创业企业对接的“投贷保”服务方式。对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社会创投机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并按其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给予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2.5%的补贴;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协调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

10、开发区专项办负责联系市专项办,落实创业导师制度,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对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进行精细化培养,并提供创业培训补贴和导师津贴。

11、开发区经发局负责联系市经信委,落实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产品,推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同大型国企、行业名企、外企集团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对接,帮助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12、开发区投促局负责联系市商务局,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参加海内外展会的专业展览补助。

13、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联系市科委,落实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给予一定补贴。

14、开发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负责联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要求,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5、开发区专项办负责联系市专项办,依据《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4〕7号),为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提供职称申报、医疗、落户、社会保险、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兑现市级有关政策,可以登录网站,点击“政策兑现”,在线填写创办企业信息并提交工单。

第十条 政策兑现应按照需求工单限期办结。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入选计划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开发区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开发区专项办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考核推进工作,考核结果报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专项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开发区领导与高层次创业人才挂钩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开发区工委宣传局负责做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开发区人才办负责联系市人才办、市专项办,参照《关于规范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初创扶持管理的意见》(宁人才办〔2014〕14号)加强高层次创业人才初创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入选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开发区专项办按照《“创业新港”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联系市财政局,落实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