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4-30 16:12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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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设立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的对象为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下统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符合本办法奖励及资助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本办法中的奖励及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指标,由栖霞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提出经费预算,经栖霞区财政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别由栖霞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奖励和资助; 

(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四)创建专利数据库和有效专利池、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建设; 

(五)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 

(六)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的补助; 

(八)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九)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专利奖励与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对当年纳入区内专利统计的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含20件)的单位或10件(含10件)以上的个人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20件以上,奖励10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奖励20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奖励30000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须占申请总量的50%以上。 

(二)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年专利申请量达50件以上,奖励10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奖励15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150件以上,奖励20000元;年专利申请量达200件以上,奖励30000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须占申请总量的70%以上。 

(三)个人年专利申请量达10件以上,奖励3000元;20件以上,奖励6000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须占申请总量的50%以上。 

第八条 对申请地址属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交的专利代理费给予定额资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以上资助70%作为补助给予专利申报人,30%作为奖励给予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九条 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授权专利给予定额资助。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企业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以上资助70%作为补助给予专利申报人,30%作为奖励给予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区内申请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年代理总量达100件以上200件以下(不含200件),奖励5000元;达200件以上300件以下(不含300件),奖励10000元;达300件以上,奖励20000元。 

第十一条 对在本区内申请专利的中小学师生的专利代理费、印刷费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优秀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培育合格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对通过省级贯标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被评定为优秀的再奖励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贯标验收的企业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支持重点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对企业(行业)建立专利数据库的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进度和建设标准给予总额最高5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家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建有效专利池,实施专利评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构建专利技术联盟,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实施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保护示范街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创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等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对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项目进行立项资助,具体办法参照《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2号)。 

第二十条 每年对街道以及区内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常年受理。按照申报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地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栖霞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审核、兑现。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即可到栖霞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专利申请费补助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中小学师生需另外提供在校证明和有效证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三条 授权专利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完成专利授权并持有专利证书后,即可到栖霞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办理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栖霞区授权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 

3、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优秀专利配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凭奖励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利申请奖励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当年专利统计,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4月拨付。奖励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和专利产业化基地奖励的单位,根据省市考核结果,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利数据库建设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申请奖励的专利数据库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数据库建设情况总结及数据库功能介绍; 

(三)建设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栖霞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申请奖励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缴已给予的奖励和资助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栖霞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科字〔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