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0-04-28 10:10 980
相关园区: 江苏海安软件科技园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 鼓励招引上规模电子商务企业。对引进落户的网上年交易额达1亿元或开票销售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按开票销售的1%(跨境贸易电商企业按2%)给予经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年。

2. 支持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本县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 100 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或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 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 、5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对网上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 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跨境贸易电商企业实行双倍补助。


二、引导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3. 对2015年投入运营且被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县政府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楼宇)的,符合条件的给予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100万元资金支持。从第二年起对继续入驻和新入驻经营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年交易额100万元或年发件量3万件以上或有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5人以上,享受租金优惠)给予运营主体每家5000元经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享受5年经营补助。

4. 符合我县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市场(卖场),利用市场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从事线上实际交易的商户达100户、80户、50户的,年终依据专业市场(卖场)提供的商户入驻平台证明、连续三个月交易记录(每户最低发件量不少于500件或交易额不少于3万元)分别给予专业市场50万元、4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5. 现有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注册地和经营地迁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或专业市场(卖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搬迁费3000元。

6. 鼓励行业商会(协会)组建行业电商联盟。联盟企业数20家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10万元的运营补助,用于支持项目启动。支持在专业销售网站(淘宝网、百度、京东、拍拍、阿里巴巴等)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按推广活动投入的30%给予经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7. 鼓励支持建设本县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2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投资及经营补助。

8. 鼓励设立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服务平台。

(1)对培训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店且有连续三个月的交易记录的(每户最低发件量不少于500件或交易额不少于3万元),给予培训主体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助。

(2)对培训后开设网店并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当店铺网上年交易额达100万元或年发件量达3万件或有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数5人以上时,给予培训主体每人1600元的培训补助。

(3)参加培训人员被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录用的,给予培训主体每人500元的培训补助。

(4)以上培训补助不重复享受。

9. 鼓励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对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含房屋、设备、研发、软件、推广、房租等)的1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0. 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11. 对于获评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商务厅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评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商务厅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海安籍毕业5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开办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商配套企业的,在享受国家、省、县有关大学生创业、就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政策的同时,相关部门应给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优先,享受免费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应给予其(企业)至少一年免缴房租的优惠。对网上年销售额达100万元或年发件量达3万件或有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数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几点说明

13.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列入县级各项优惠政策补助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入驻企业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投资管理方统一申请。

(2)办理程序。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核或验收、并签署审核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和商务局联合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同一企业(园区、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14. 人才培训主要是针对从未进入电子商务行业和刚进入电子商务行业的人群定期举办淘宝、天猫、京东、1号店等平台开店、上架产品等基础培训或网店营销、管理、设计、策划等能力提升培训。培训主体须经县服务业办、商务局等部门认定,具备办学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课程须符合培养电子商务从业和创业人才的需求,且有固定培训场所和30台以上电脑及网络设施,全年培训规模200人以上。

15. 电子商务产业园(基地、楼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设施、电商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入驻电子商务相关企业30家以上且享受了租金优惠(对海安籍大学生或中职生自主创业承诺给予至少一年免缴房租的优惠)。

16. 本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不再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