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4-28 10:07 5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208号),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及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用好国家公共平台建设资金,加快推动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拨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信用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县(市)区审核、社会公示、限额资助、注重实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

1.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平台资金的扶持方向、扶持范围等,制定出台项目申报指南;

2. 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市)、区审核通过项目进行复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方案;

3. 对复审通过项目向社会公示;

4. 负责对平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平台建设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 协同市商务局制定和完善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

2. 参与项目复审;

3. 根据公示结果下达指标;

4. 负责监督检查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平台建设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

(三)县(市)、区商务局

1. 会同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2. 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对审核通过项目联合请示上报;

3. 负责对平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平台建设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县(市)、区财政局

1. 协同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2. 会同县(市)、区商务局对审核通过项目联合请示上报;

3. 在收到市财政局指标后,将平台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

4. 负责监督检查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平台建设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申请单位:在南通市范围内依法登记,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常开展活动,有助于推动和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

第六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第七条  平台建设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对外宣传推介、信息发布、公共交易、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三)公共人才服务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实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四)国际市场品牌推广。支持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重点性行业展会。

(五)产业研究。支持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的产业研究课题。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为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运营维护费用累计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年服务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数不低于10家,按不超过其当年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运营维护费用累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20家,按不超过其当年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人才服务平台,为提供人才培训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运营维护费用累计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当年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按不超过其当年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搭建费不超过80%的补助。

第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的服务外包领域产业规划、发展研究,给予不超过编制经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南通市国际服务外包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服务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应于申报期限前向当地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申报单位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承诺书须签名、盖章。市级层面打造的平台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至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项目审核。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市商务局、财政局行文请示。

(三)项目复审。市商务局、财政局对县(市)、区审核通过项目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和南通服务外包网向社会公示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对补助对象下达指标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指标后,将平台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规范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平台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南通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