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策

2020-04-26 16:51 869

1、对新注册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2、对新注册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机构员工年薪12万元以上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3、对新注册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房租补贴,机构在申请入驻时,根据自身实际如实申请房租补贴面积。经园区评估核准后,对其核准面积实行“三免两减半”的政策,即从机构核准进驻开始,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全免;第四年、第五年的租金减半。每年实行先交后返;

4、对新注册入驻产业园、正常经营满1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评估核准免租金面积给予一次性场地建设补助,补助标准:100㎡以下2万元,200㎡以下3万元,300㎡以下4万元,以此类推;

5、对注册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年度营业额情况实行规模奖励:

(1)派遣外包类企业:年度营业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表影奖励。

(2)咨询、猎头、培训、测评类:年度营业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6、根据新引进注册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情况,给予推介方推介奖励。引入全球排名50强、大中华区排名100强,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HR依据)。省内10大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同档次机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7、区属各企业单位,通过产业园从市外正式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的工程技术、经营理等人才,符合本市关于鼓励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实施办法条件的,可享受中介费50%的财政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注册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用人单位引进高级技术、高级管理和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对人力资源机构给予引才奖励;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为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时,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按规定申请给予1000元职介补贴;

10、注册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区人才办签订协议,从省外引荐、推荐的人才3年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按每人5万元进行奖励;推荐的人才2年内入选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的,分别按每个(人)5万元、1万元进行奖励;推荐的人才1年内入选“龙城英才计划”A、B类项目,可按每个项目首轮股权投资额的千分之五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推荐的人才1年内入选“龙城英才计划”C类项目,可按每个2000元奖励;

11、注册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引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留学归国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才;取得教育部“双一流”、“211工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取得教育部“双一流”、“211工程”院校以及《泰暗士报》前400强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人员等,参照《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试行)》中“紧缺人才引育”标准享受区级有关政策;

12、在新北区内注册的人力资源机构,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元;

13、对获得省级、国家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相关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领军人才称号”的行业人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注册入驻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国家级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在我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取得较好实效的,经认定可按活动举办实际发生费用的50%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对应用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对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的标准主要起草,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7、对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高新区,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区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

18、对个人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登记注册3年内可以提出最高额度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给予-次性据实贴息或50%贴息;

19、鼓励风险投资或天使基金等杜会资本参与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发展,对于非政府性质基金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根据投资规模采取“事一议”办法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