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政策

2019-09-18 16:15 581

1、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

凡来园区投资的项目,按企业实际纳税额园区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标准为: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实际纳税额园区留成部分的100%返还,后三年减半;增值税和营业税五年内按企业实际纳税额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返还。对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更大幅度的优惠政策。


2、土地

工业及研发用地挂牌价按国土部门规定的最低价执行,实际成交价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强度、科技含量、税收等因素具体确定。


3、基础设施及基建规费

对入园企业一律免收公用工程设施费和水增容费。工业项目在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根据其开工进度享受规费减免,具体标准为:获得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开工,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获得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减半收取;超过一年则不予减免。


4、其他开发区(园区)具有的优惠政策,本园区酌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