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畜牧科技园政策

2020-07-13 16:55 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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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

1.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政策“二免三减半”外,还可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投入产出比,从第6年至第10年在开发区外商投资调节资金中享受一定财政奖励的优惠。

2.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自投产之日起,在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中相当于前3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的奖励,后3年50%的奖励。

3. 外商投资的非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在开发区外商投资调节资金中享受相当于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奖励。

4.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24%的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2%的税率征收。

5. 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6.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双方可另行商定。


二、规费

7.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娱乐性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本市有权处置的部分)实行特殊政策,一次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常规性收费项目实行“五免三减半”;其他进区新办企业实行“一免二减半三七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