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2020-06-29 09:31 1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城乡劳动者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不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布局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建设一批多元化、多功能的创业载体,不断完善政策扶持、载体建设、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创业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第三条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政策落实、评估认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通州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做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通州区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用地要求产权明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

2.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2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达6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

3.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

4.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创业孵化业务经办流程。

5.正常开展创业孵化等业务,每年服务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实体的各项政策能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在通州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农民创业园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第七条 评估认定程序。通州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报、复审、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各镇(园、区、街道)人社部门组织本辖区内有意向单位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创业园区由各院校直接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2);

(2)《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3);

(3)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4)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师资及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服务、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

2.复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

3.评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复审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4.公示。对拟认定为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5.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通州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并正式行文、统一授牌。

对符合南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第三章  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或基地(园)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2.被基地(园)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第十条 经认定的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拨付办法:

1.被认定为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当年,发放扶持资金的60%;

2.第二年考核合格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

3.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不达标的,取消剩余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已享受过各级各类奖励的创业载体,原则上不再享受通州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扶持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