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6-29 09:26 7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基础应用技术、社会公益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促进产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和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市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资金、相关基金增值和收益、社会捐赠资金按规定与区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区科技局履行主体责任,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科技局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2.适时修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现场考察、会商、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与区财政部门会商后对外公示,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4.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后期验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实时监督;

  5.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6、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区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名义下达;

  2.协同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与主管部门会商确定拟扶持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执行文件;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执行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科技金融和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推进及保护。使用方向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与开发、社会公益性研究与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三)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以及战略性重大科技研发。

  (四)支持创新创业条件建设,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及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包括创新集群、大院大所、科技平台、“三创”核心区等)。

  (五)支持科技金融的发展壮大。

  (六)支持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项目在我区的实施和开展。

  (七)与增强通州区城市科技创新能力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债权和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4季度区科技局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区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每年1季度区科技局通过政府信息平台、部门外部网站等多种途径发布当年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通州境内注册登记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经营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及技术装备;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区级专项资金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更不得拆分申报;已享受国家、省、市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区级扶持。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项目库。按照“挖掘一批、培育一批、上推一批”的原则,建立分级分类项目库,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库项目实行有序进退机制,实现相关部门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建立初审、评审、现场考察、会审、区政府审批的工作机制。

  (一)竞争性项目

  1.初审委托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实施,就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完备性出具初审意见。各财政所(分局)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2.评审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建立项目评审小组,从专家库中抽取单数专家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客观评价,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并出具评审意见。

  3.现场考察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建立项目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并出具现场考察结论。

  4.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论,提出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区财政部门会商后确定拟立项扶持项目。

  5.拟扶持项目需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区科技局出具公示结果报告。

  6.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将立项情况和资金资助额度及方式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定。

  7.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联合下达执行文件,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二)政策性项目

  1.无需进行申报的政策性奖励,根据政策确定奖励额度,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并联合行文报区政府审定。

  2.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联合下达执行文件,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活动性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实行“限额预算、厉行节约、先批后用”的管理流程,先拨后支,从紧控制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需追加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追加预算一般不得结转。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实施项目,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准确提供项目相关数据和资料。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中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镇(区、园、街道)应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分管领导负总责。注重服务和监督相结合,好中选优,积极向上推荐优质项目。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各镇(区、园、街道)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年末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参与项目全过程监督。各财政所(分局)要发挥就地监管责任,协同做好项目财务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如有违规行为,会同区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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