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28 16:2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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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能力,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设立“孵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 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电子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的项目建设,立足于打造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集群,以促进本区域高新技术的持续创新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孵化专项资金初期启动规模为300万元,后续根据使用情况予以补充。资金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一、自筹资金;

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孵化器的补贴资金及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孵化器营业收入中的10%滚入孵化资金;

四、孵化专项资金投入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企业捐赠专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孵化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竞争择优、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金的运作必须结合中小企业产业发展特点,遵守“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立足长远”的原则;

三、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

四、为提高企业的市场意识并且降低创业风险,资金将以“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就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五、“技术先进适用原则”。项目应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符合国情、省情及高新技术发展方向。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为将资金用于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科技创新型项目上,申请孵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和重点方向领域;

二、符合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

三、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科技含量高,具有创新性,技术来源清晰,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五、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条件成熟,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与孵化器合作的省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至少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二、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创新能力强;

三、对实施的专利拥有合法使用权;

四、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五、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

化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双软认证及有企业技术

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限于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孵化专项资金将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场地使用费补助、种子资金等方式支持。

一、场地使用费补助

适用于符合园区内产业导向的高端项目入孵的企业,孵化器对其在孵化楼内所使用的场地三年内给予全额优惠补助,以促进和加快入孵企业的高效成长。

二、种子资金

适用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中试阶段以及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采取资金入股方式,单个项目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采取种子资金注入方式的,种子资金注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目的,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的执行与管理

第九条 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进行申请项目的初审和报批。

第十条 孵化专项资金的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


第七章 申报和监管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除“场地使用费补助”方式外,企业、项目申请孵化专项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专项资金申请书》;

2、申报孵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人员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上年度税单(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5、专利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6、项目投资情况,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资金到位支付利息的证明;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及监理、验收

1、企业申请孵化专项资金实行全年受理与审批。由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申报所需材料。

2、初审合格的企业或项目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出具体建议,根据分级审批制度审查批准: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报战略发展部备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风险投资管理部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董事会备案。

3、项目批准后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承担项目的企业签订孵化专项资金合同,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办理拨款手续。孵化专项资金一次性或分批下达。

4、孵化专项资金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题;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5、承担孵化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孵化专项资金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董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6、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孵化资金的,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将撤销孵化专项资金合同。对撤销合同的孵化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违规使用的孵化资金交回。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通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