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

2020-06-18 16:2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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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软环境建设,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制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下称公积金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人才办)认定的,公积金中心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下称《目录》)管理的对象。原则上,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和财政安家补贴的方可纳入。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人才办提供的纳入《目录》的高层次人才相关信息及时调整《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享受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第一节  缴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按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年度基数调整时,应提供上一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作为调整依据。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的,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国家规定延迟退休继续工作的,缴存期限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国家对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高层次人才受聘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具有外国国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提取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通过委托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不具备委托提取条件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所提金额不得超过上期或累计归还住房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额。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购建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可共同享受上述提取政策,本处所称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是指高层次人才的父母及子女(含配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商品住房自住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所提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领取租房补贴的,计算提取金额时应将租房补贴金额扣除。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租赁住房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在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出国定居等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节  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时,高层次人才本人应作为借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共同借款人。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贷款金额。

(一)根据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或仅高层人才本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不同情形,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或按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倍数两种方法之一计算可贷额度。

(二)计算公式

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年限(年);按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10(倍),同时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与参与计算可贷额度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三)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同为高层次人才的,应选择与借款人相同的计算方法;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非高层次人才的,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下称《贷款细则》)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可贷额度。

(四)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和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借款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相加,再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两种情形在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的最高限额与本办法及《目录》规定的可放宽的最高倍数之积相比,取低值。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贷款细则》规定的两种情形最高限额乘以本办法及《目录》规定的可放宽的最高倍数。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可贷额度外,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首付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利率按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高层次人才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信用良好,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苏州相关部门建立的征信(信用)系统内无不良记录。

(四)贷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两种情形最高限额的四倍。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类型连续缴存满《目录》载明的月数。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在评定所在地购房且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因工作原因造成评定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需在工作所在地购房且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贷款次数。高层次人才在获评前已经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次数的,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贷款支持政策,按实际办理公积金贷款次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一)在我市规定的贷款次数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在评定所在地有自有住房的;

(三)评定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在工作所在地有自有住房的。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应符合《贷款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  服务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会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开设高层次人才电话服务专线;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缴存、提取业务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贷款业务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各公积金分中心应建立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设置服务专柜,实行全程优质服务,提供服务指南和服务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第二十三条  各公积金分中心通过公积金信息系统、网上查询、纸质证明等方式确认高层次人才身份,办理各项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申请之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实行贷款轮候放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在制定有关高层次人才文件时,需会同当地公积金分中心针对《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报公积金中心批准。高层次人才文件与调整后的《目录》同时施行。由当地评定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与财政安家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内容与幅度由当地人才办会同公积金分中心在规定的范围内商定,但贷款可贷额度最高可放宽到最高限额的1.5倍。如需要比照或上浮倍数的,需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其他政策待遇不得超出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属类型调整出《目录》的,自《目录》调整文件发布执行之日起不再享受各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其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已经审批通过尚未放款的,不受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令退回违法所提、所贷款额,逾期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给予失信惩戒,取消一定年限的提取、贷款资格,将个人失信信息上报市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严重失信的,按规定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将个人失信信息通报高层次人才评定部门。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获评前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享受各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他人账户公积金余额、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中心发现并予以处理的。

(二)被中心予以较重失信以上失信惩戒的;

(三)获评后又被评定机构取消各类高层次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所在地、工作所在地是指苏州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工业园区、吴江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