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2020-05-14 10:37 703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我区,根据《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科学激励。坚持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建立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进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社会化招商。

(二)分类激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对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给予经济奖励;对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协助项目落地的我区公职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二、奖励对象

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的我区公职人员。

(一)非公职人员引荐人(机构)

1. 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引荐团队。

2.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登记确认手续。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3. 引荐项目需满足《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办法》所明确的扶持项目类型的条件,由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

4. 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团队)。


(二)公职人员

1. 为本区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户的我区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专业招商局工作人员,三个专业招商局工作人员考核按照《海州区关于开展专业招商的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18〕29号)文件进行考核)。

2. 引荐项目需满足《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办法》所明确的扶持项目类型的条件,由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区投资。


三、奖励措施

(一)对非公职人员引荐人(机构)的奖励措施

1. 奖励形式

招商引资项目以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2年以其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引荐人,奖励标准由受益载体自行制定,单个项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地方留存财力基数的10%(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涉及到出口退税的项目,按退税完成后的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2. 奖励兑现

(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申报兑现奖励资金。

(2)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出,以人民币支付。

(3)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二)对公职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奖励措施

1. 对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户的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项目质量给予10000-20000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照执行。

2. 对提供引荐项目投资信息,并成功推进项目落户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部门,纳入当年度目标考核专项加分项。

3. 公职人员和单位部门奖励由项目所在同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由项目受益同级财政支出。


(三)兑现程序

(1)备案。引荐项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需填写《海州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申报登记表》,经企业认定后,上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认定引荐人资格。

(2)申报。在项目正式开工(以项目现场正式启动为准)后,符合申请兑现条件的引荐人向所在镇街、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兑现申请,由区招商办负责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将拟奖励的项目引荐人信息、项目、拟奖励金额等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益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奖励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四、约束性措施

(一)各镇街、开发区和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励措施,不重复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商务局牵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区级相关招商引资政策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