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 若干政策(试行)

2020-05-13 16:42 583
相关园区: 花果山丝路智能小镇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一)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制度。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2019-2020年区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2%以上增幅,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逐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及应用范围,设立天使、创投引导基金,完善市场化手段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机制。

(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在省、市财政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研发型企业,根据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三)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市级奖励),到期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区外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并持续发展的,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四)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孵育。大力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产品奖励1万元/项。设立“创新券”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区内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区内企业购买专业化科技服务、孵化器在孵企业房租补贴等。


三、加快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五)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等与高新区开展合作,共建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高新区相关基金平台以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比例参股跟进。鼓励区内高校院所引进一流创新团队新建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1:1的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以上机构建成运营后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创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联合创新中心的单位,按照省产研院建设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

(六)支持创新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以股权投资形式合作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平台,高新区可采取参股方式给予平台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于已建成平台给予运营经费支持,其中,对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对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类平台,按照当年实际服务收入的10%(法定检测收入除外),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对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与技术交易类平台,按平台实际促成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七)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在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中心,对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可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于两院院士在区内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从事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的,给予建站企业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以及获得省、市级绩效评估优秀的研发机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成效等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八)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推进“一园多校、区校共建”大学科技园,对于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大学科技园内在孵企业按“创新券”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建立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3年运营补贴。支持大学科技园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公共研发平台、中试基地、强化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支持高校科研条件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共享,优先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和政策扶持。

(九)支持建设各类孵化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和社会资本新建或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围绕我区特色产业链条,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载体,经审核认定,对实际使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引进入驻科技企业5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500平方米(相应增加企业5家)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区以上认定的载体给予运营绩效补贴,每新增一家上规入库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企业,分别给予载体5万元、3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每个载体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载体,按照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本政策所称的科技创业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等创办、经营领域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设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十)保障创新载体用地(场地)。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高新区建立研发机构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或研发办公中试场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等在高新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实体化运营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连续3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分类资助最高50万元(含省市级资助资金)。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对帮助企业引进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1%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

(十二)建立重大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市、区奖励资金联动,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国家奖励给予1:2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0.5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省财政奖励给予1:0.5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资金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经区组织推荐参加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按照省、市、区单件累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其缴纳的官费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费的标准,对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补贴,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国(境)外专利给予补贴,对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700元。对于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50件以上并净增长20%以上的单位,经考核后,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区内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每10件再奖励1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首次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认证的企业,按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以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审核后,按知识产权质押部分实际发生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扶持,贴息期限最长3年,贴息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将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不得承担政府各类科技项目。


六、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五)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建设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对加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资源管理单位,根据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其服务园区绩效的评估结果,对单位及其骨干服务人员择优给予奖励。对区内中小企业使用平台服务支出的成本,以创新券方式给予最高75%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财政补贴的企业,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十六)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产学研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扎实推进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江苏中心连云港分中心、中高(连云港)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平台、连云港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基地、省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等建设。定期梳理发布区内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对成功对接并实施转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扶持。深化与区内高校院所合作,联合实施“百名博士领创计划”,推进高层次人才“落户在高校,创业在园区”,对新引进博士创办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科技企业或作为科研骨干加盟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人的项目经费支持。

(十七)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在区内新注册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对区贡献50%奖励;所投企业资金额6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可最高给予创投机构三年内对区贡献100%奖励。壮大天使投资规模,对符合《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18号)的入库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项目,从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可按照最高不超过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八)支持举办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对区内创业服务机构、高校院所举办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学术年会等活动,经备案审核,根据活动实际支出和成效,给予单场活动最高10万元补贴,每个承办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和机构主办或承办高新区管委会安排的创新创业活动,可给予活动费用100%、最高100万元补贴。


七、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

(十九)全面落实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措施。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拓宽项目直接经费列支范围,提高项目间接经费核定比例。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或项目单位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全面实施科研承诺制,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区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结果。

(二十)支持重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支持淮海工学院等区内高等学校改革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围绕高新区特色产业需求,构建科技平台,组织科技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中船重工第七一六研究所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海洋、电子信息等方面发挥科技、人才、创新优势,加快军民融合发展,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落实省科技体制改革精神,扩大科研项目基本建设自主权,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列入规划的科研及其辅助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加快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贯彻国家、省、市科技体制改革力度较大、成效明显的改革事项,予以表彰。

(二十一)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按照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八、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除另有规定外,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高新区核心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中,大中型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建有研发机构。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连云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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