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昆工业园政策

2020-05-07 17:12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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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为24%,其中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从事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4、从事农、林、牧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率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比例超过70%,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期。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6、外资企业利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且经营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款的40%,若再投资建办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性企业,则退还再投资部分全额所得税。    

7、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退税优惠。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8、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可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