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政策

2020-05-07 15:29 670

支持龙头型企业引领发展

1、争当行业龙头

对当年开票销售达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龙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开票销售过20亿元,奖励10万元;开票销售过25亿元,奖励15万元;开票销售过30亿元,奖励20万元;开票销售过50亿元,奖励50万元;开票销售过100亿元,奖励100万元。

2、鼓励增资扩产设备投入4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在区奖励基础上,按设备投入的2%再给予奖励;设备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在区奖励基础上,按设备投入的5%再给予奖励;如扩产需租用开发区工业载体的,提供为期三年、每月1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如有外资增资的,每新到账1000万美元,在区奖励的基础上,按新到账资金的5‰再给予奖励。

3、鼓励人才引进对龙头型企业引进的核心技术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并缴纳社保的,给予人才奖励扶持。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一次性奖励6万元。

4、鼓励产业引领对龙头型企业采购开发区内其他企业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按照年度采购规模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对为龙头型企业进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并在开发区内形成产销税收的企业,按照分类扶持标准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骨干型企业)。


加快骨干型企业梯队培育

1、培育骨干梯队对当年开票销售达1亿元(含)至5亿元的骨干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开票销售达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鼓励转型升级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在区奖励基础上,按设备投入的1%再给予奖励;设备投入4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在区奖励基础上,按设备投入的2%再给予奖励;如扩产需租用开发区工业载体的,提供为期两年、每月8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如有外资增资的,每新到账1000万美元,在区奖励的基础上,按新到账资金的3‰再给予奖励。

3、保障企业用工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在经企业认可、在人社部门连续缴纳社保六个月以上的,每年根据实际帮助企业解决的用工人数,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龙头型企业参照执行)


引导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做大做强对当年开票销售达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成长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支持设备投入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在区奖励的基础上,按设备投入的1%再给予奖励;如有外资增资的,每新到账1000万美元,在区奖励的基础上,按新到账资金的1‰再给予奖励。

3、支持创新发展对成长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如成功入围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成功获批的,一次性再奖励1万元。(龙头型企业和骨干型企业参照执行)


推动低效型企业提质增效

1、鼓励提质增效    

对低效效型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新建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在区奖励的基础上,按设备投入的1%给予奖励。

2、引导转嫁提升

对低效型企业利用自身闲置厂房招租项目、且新项目投产后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新引进企业年纳税达500元/平方米,给予新企业为期一年、每月6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年纳税达800元/平方米,给予新企业为期两年、每月8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年纳税达1000元/平方米,给予新企业为期三年、每月1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如新项目投产后年开票销售过亿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给招租方2万元。推动土地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买卖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如交由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属国资公司收储的,在按政策收储的价格基础上,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对照分类标准,低效型企业成功进入成长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成长型企业成功进入骨干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骨干型企业成功进入龙头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重点企业需求“一事一议”对龙头型企业和骨干型企业提出的涉及水电气、道路、绿化、管网、公交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需求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