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加快建设扬子江新金融集聚区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0-05-06 16:42 1545

为吸引各类金融业机构在江北新区集聚,促进新区金融业发展,加快建成扬子江新金融集聚区(核心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基金支持

设立规模 100 亿元的新金融发展基金,注重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深度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建立投融资项目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体系。


第二条 项目落户及开办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法人总部,一般可申请最高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区域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以及新引进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一般可申请最高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条 新兴金融业态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各类非银新金融业态机构,一般可申请最高 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创新型金融机构,例如围绕数字金融设立的创新实验室、创新研究院、新金融众创空间及隶属于大型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

运作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性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中心等,一般可申请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办公用房扶持

对新引进的在新区自行购置办公用房的金融业机构,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新引进的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业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五年内每年最高给予实际租金 50%的补助,五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在新区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引进金融业机构,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最高按照所缴地价款的 30%给予建设奖励金。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按其产生地方经济贡献起的五年内,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最高按 80%的额度给予奖励。注册在江北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新区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最高可获得项目投资额 70%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对金融业机构投资于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投资的金融业机构年度累计奖励最高 500 万元。对金融业企业投资并引进落户新区重点支持发展产业的项目,给予管理人团队累计实际投资该项目金额 2%的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单个管理人团队因单个项目引进和投资获得奖励不超500 万元。


第六条 高端人才奖励

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江北新区创办金融业企业,在新区新金融发展基金框架下给予每户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委托贷款支持。企业 3 年内达到规定规模的,委托贷款最高可全额转化为奖励补助。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新区的经济贡献,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名)可申请以下人才奖励资金: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最高按 100%的额度予以奖励。

根据《南京江北新区顶尖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综合资助 1 亿元,包括项目、成果转化资助和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顶尖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以享受江北新区人才公寓相关政策,首次在宁购房的可申请最高 250 万元安家补贴。对经认定的顶尖金融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方面分别享受相应政策。


第七条 创新奖励

对在新区范围内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金融创新项目,以及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并防控风险取得显著成果的,将依据其影响力和贡献度进行评选,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八条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

对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创新创业团队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近三年累计达到一定规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融资风险补偿

对科技银行向新区认定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其它弱抵押、弱担保融资以及其他经新区认定的金融机构向上述科技企业提供类似借款(单笔贷款按本金不超过 500 万元计)发生风险的,给予最高 80%的风险代偿。

对金融业机构投资于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 单个项目最高补偿 300 万元,单个投资的金融业机构年度累计补偿最高 600万元。


第十条 附则

本实施意见所称金融业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江北新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经营金融或与金融相关领域的机构,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同一项目享受其他各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可同时申请本实施意见中相关资金的扶持,但应扣除其他各层级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申请和受理 。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享受本实施意见落户和开办资金奖励以及购房补助的金融业机构,应承诺 15 年内不迁离新区。对新区希望重点引进或重点扶持的金融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金融业务、金融项目等,将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加大补贴和奖励力度。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江北新区直管区,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可根据国家金融改革趋势和扶持对象的需要调整优惠政策的奖励范围、对象和标准等,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