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发展“445”计划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新兴产业培育年”、“千人计划促进年”活动,加快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445计划”,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对我市原有扶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现设立全市3亿元的经济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其中市财政集中1亿元(在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专项资金中分别拿出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市财政年度增收中安排5000万元),开发区、临港新城各筹集1亿元,集中专户管理。重点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壮大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引进及培育,实施期限为2010年——2013年。具体办法如下:
一、大力推动传统产业高新化
(一)以科技与人才为支撑,创新发展模式,鼓励企业从“橄榄型”向“哑铃型”模式转变
1、鼓励企业将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市外设立生产基地。对在外地生产到本市开票销售,年销售额新增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税务提供的委外加工或收购发票额为准),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强销售终端网络建设。对企业在国内外设立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影响力的连锁(加盟)销售店,当年新增数量分别超过20家、50家、100家,且在本市当年新增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创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的20万元,国家级的8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同时新增的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重复奖励,不同级别的按级别高的为准)。
4、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在我市建立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测试)服务平台、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单位和著名企业的研发中心,当年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5、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对传统产业中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实施后利税增长1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企业加大专利技术引进力度。对企业购买专利技术或先进技术提升工艺水平,当年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CADCAM)、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FMS)、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效益明显且当年设备、软件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和专利战略
8、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分别给予每件15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授权后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年专利申请超100件、200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如发明专利占比超20%以上,则加倍奖励。
9、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支持。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每只(项)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
10、引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创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创国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创江苏省质量管理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大力实施标准战略。对承担技术标准研制、标准科研项目和标准体系建设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1)对提出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标准项目并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的,标准发布公告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承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国家、省重要标准试点项目、获得中国(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且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并纳入江阴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畴。
(3)凡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AAAA证书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对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1)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在国家标准化组织中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45计划”新兴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企业按照以上奖励标准同样奖励。
(四)着力培育跨国企业集团
14、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对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在境外建立或收购兼并生产性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及从事资源或能源开发类项目,或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对中方协议(注册)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五)加强节能减碳发展循环经济
15、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清洁生产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00元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6、大力实施循环经济。对利用本市工业“三废”、农林废弃物等新办的、设备投资超300万元的循环经济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7、加快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企业引进和开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经市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并进入产业化生产(年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按间接节能量的10%计算节能量进行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8、整治关停“五小”企业。每关停1家“五小”企业,并通过市级验收的,对其所在镇、街道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鼓励“五小”企业转型发展。已关停的“五小”企业或年销售500万元以上自愿关停转产的化工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厂房转型生产,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交地方规费,并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或开发区、临港新城财政(按现财政体制)按年度给予奖励。
2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未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实施淘汰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对企业用电逐步实施差别化电价。
二、全力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
(一) 加大“445计划”新兴产业项目的招引力度
21、对“445计划”特色园区内新引进投资额度大、带动效应明显、污染排放少、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符合我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新引进的内资新兴产业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投资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新引进的外资(合资)新兴产业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为准: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3)新引进的现代物流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对在“445计划”产业规划园区外新引进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以上条件减半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为开发区、临港新城、靖江园区和各镇(街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项目引进的相关优惠条件的补偿和适当对招商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各板块自行制订)。
(二)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做强做大
22、对低碳产业园、机械装备产业园内新能源、车船及机械装备企业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新材料产业园内当年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材料(石化)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以上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3、对传统产业企业在“445计划”特色园区外就地转型发展“445计划”新兴产业或原有不在“445计划”新兴产业规划园区内的新兴产业扩能改造项目,按照“445计划”产业规划园区内项目标准减半奖励。
24、对主营业务年开票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1)新能源和机械装备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石化新材料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现代物流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三、着力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一)加快引进和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25、鼓励引进和培育生物医药、新传感器项目。对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区内生物医药、新传感器企业当年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区外的生物医药、新传感器项目,按照以上条件减半奖励。
26、支持引进服务外包项目。对引进全球100强或国内50强、“530”A类服务外包项目,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到位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7、鼓励发展地区总部经济。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企业在地区总部经济园区内征地,按相当于其所缴土地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奖励企业;对新引进的外市总部企业应缴的地方规费实行“二免三减半”。对当年实缴税金新增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每新增1亿元奖励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本市企业不重复享受);对新引进的按照税法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市总部企业,自产生税收之日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相当于本市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不包括已在江阴市设立的外地企业)。
28、支持引进文化创意项目。对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9、在本市注册的公司,对其制作、申报、销售的整部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给予奖励。在省级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二维动漫每分钟1500元、三维动漫每分钟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加倍奖励。
(二)加强领军型人才、高层次柔性流动人才、职业经理人及其创业团队建设
30、 对引进的领军型人才按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自企业产生销售三年内,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返还企业,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31、领军型人才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风险投资基金按无锡市有关“530”政策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给予一定额度的投入,其中:A类项目不低于300万元,B类、C类项目不低于150万元。
32、领军型人才在开发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A类项目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B类、C类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担保。
33、领军型人才或职业经理人被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引进计划”的,分别给予其团队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4、高层次柔性流动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博士5万元、硕士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万元的租房补贴,由市企各半承担,并按年度拨付。
35、给予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人5万元的经费资助。其研发的项目如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费资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匹配。
四、加强资本与技术、产品的结合
36、加强资本与新兴产业人才、技术相结合。我市引进“445计划”新兴产业紧缺的关键技术和人才与本市资本相结合,组建新的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对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7、上市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5%收取;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实行先征收后由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交纳的税收,实行先征收后由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38、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先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后由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39、企业实现上市后,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上市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连续奖励二年,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40、通过购并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市、镇(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当于购并当年购买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五、创新机制体制优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引进人才的服务保障
41、领军型创业人才(“530”项目负责人)如在本市安家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50%给予安家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2、领军型创新人才(由无锡市评定)如在本市安家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经市有关部门评审确定,给予100万元安家费补贴,由市企各半承担,并按年度拨付。
43、领军型人才子女入学入托,按就近原则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44、为领军型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智示范单位等人才载体的申报创建服务;为领军型人才提供体检、疗养等服务;为领军型人才提供国内驾照办理、护照签证延期、人才招聘、工商税务登记、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
45、高层次柔性流动人才可参加本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加强政产学研合作
46、鼓励企业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加强项目合作。对获得发明专利或标准制定、省以上品牌、质量奖的企业,当年合作项目研发经费(R&D)投入达项目销售收入的5%,按研发经费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7、对企业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给予政产学研合作鼓励奖。对年销售超10亿元、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2%的新能源、新材料、机械装备企业,按当年研发经费的1%进行奖励;对年销售超5000万元、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3%的生物医药、新传感企业,按当年研发经费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48、鼓励企业兼并整合,做大做强。对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控股企业,按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49、成立市经济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由王锡南市长担任组长,高佩、蔡叶明、孙小虎、薛良、计军、费平担任副组长,组织部、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人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本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次兑现。
50、本意见实施后,以前市委、市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予以废止,以本意见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