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快速发展的意见

2020-04-28 09:55 916
相关园区: 江苏海安软件科技园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海入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现就促进我县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基本目标

1. 到2015年全县建成国家级孵化器3家、省级孵化器6家,孵化总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总数达到400家。

2. 开发区、高新区分别高起点规划建设30万平方米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开发区重点发展软件、服务外包、呼叫中心、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产业,突出抓好科技加速器的建设。高新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动漫、创意设计等产业,突出抓好产业研究院、人才培训基地和科技加速器的建设。

3. 各专业科技孵化器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创出特色。

4. 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入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必须符合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

5. 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设立规模不小于1000万元、500万元的种子资金。


二、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入孵企业的奖励

(一)入孵奖

1. 孵化器引进两院院士及团队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200万元,三年内提供免租180㎡人才公寓房一套。团队成员按职称学历层次三年内提供免租60-160㎡人才公寓房一套。入孵满三年,并取得成果在海安实施产业化,长期在海安创业的,再给予院士200万元的安家费。如果取得成果不在海安实施产业化,海安有权追回前期奖励(下同)。

2. 孵化器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团队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100万元,创办人三年内提供免租160㎡人才公寓房一套。团队成员按职称学历层次三年内提供免租60-160㎡人才公寓房一套。入孵满三年,并取得成果在海安实施产业化,长期在海安创业的,再给予创办人100万元的安家费。

3. 孵化器引进领军型海归人才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60万元,三年内提供免租160㎡人才公寓房一套。入孵满三年,并取得成果在海安实施产业化,长期在海安创业的,再给予60万元的安家费。

4. 孵化器引进博士人才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40万元,三年内提供免租120㎡人才公寓房一套。入孵满三年,并取得成果在海安实施产业化,长期在海安创业的,再给予40万元的安家费。

5. 孵化器引进硕士人才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20万元,三年内提供免租100㎡人才公寓房一套。入孵满三年,并取得成果在海安实施产业化,长期在海安创业的,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费。

6. 孵化器引进本科生人才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10万元,三年内提供免租100㎡人才公寓房一套。入孵满三年,并取得成果在海安实施产业化,长期在海安创业的,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

7. 关于启动资金和安家费的管理。

(1)启动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企业生产资料,所购置生产资料必须报孵化器管委会备案,并登记建立台账;启动资金购置的生产资料不得离开海安,企业离开海安时,由孵化器管委会收回。

(2)安家费用于在海安购置住房,具体按海委发〔2010〕10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运行奖

1. 对入孵科技孵化器的初创期企业在三年内给予政策扶持:

(1)房租减免。三年免收房租。

(2)税收奖励。孵化器企业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10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2. 从孵化器(含外地孵化器)毕业入驻“两区”(海安经济开发区、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速器的企业,三年内房租全免,县财政三年内将该企业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两区”,由“两区”用于与企业商谈具体落户条件。

3. 对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可以按实际投入和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优先给予种子资金、风投资金投入,优先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提供科技贷款和科技担保。

(1)科技贷款利息补助。企业向科技银行申请科技项目贷款,县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利息补助。贷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贷款总额在200-500万元的,按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

(2)科技担保费补助。企业向科技担保机构申请科技担保,县财政按科技担保总额的0.3%给予补助。

4.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海安建立产业研究院达到目标要求的,五年内免费提供2000㎡左右的办公用房(单幢办公楼),也可根据院校需要成本出售,并根据研究院建设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三年内每年无偿提供30万元的运行经费,建设三年内达到目标要求的另行奖励。

5.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孵化器内建立研发分支机构,注册并正常运行的,五年内免费提供100-200㎡左右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无偿提供20万元的运行经费。


(三)成长奖

1. 在孵三年内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在海安实施产业化后,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100%、80%、50%的奖励。

2. 在孵五年内从加速器毕业的企业,在海安实施产业化后,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年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给予100%、80%、60%、40%、20%的奖励。

3. 在孵企业上市优先享受县上市政策。

4. 毕业企业,可以按实际投入和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优先给予种子资金、风投资金投入,优先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提供科技贷款和科技担保。

(1)科技贷款利息补助。企业向科技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县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利息补助。贷款总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按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贷款总额500-1000万元,按基准利率的10%给予补助。

(2)科技担保费补助。企业向科技担保机构申请科技担保,县财政按科技担保总额的0.2%给予补助。


三、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1. 经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自认定之日起,暂缓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招引入孵企业的奖励。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在入驻企业80家的基础上,每增20家奖励有功人员4万元,省级科技孵化器在入驻企业30家的基础上,每增20家奖励有功人员2万元,市级科技孵化器在入驻企业20家的基础上,每增10家奖励有功人员1万元;省级加速器在入驻企业20家的基础上,每增5家奖励有功人员2万元。

3. 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分别奖励有功人员5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其它

1. 本意见适于县内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及入孵企业、产业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软件产业、服务外包、呼叫中心、动漫、创意设计等政策另行制定。

2. 入孵企业的审核认定。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对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联合审核认定。

3. 奖励兑现。由孵化器(加速器)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财政局对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进行安排,免征入孵企业的租金由各孵化器承担。

5.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