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2020-04-02 16:00 1427

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关于实施“飞凤人才计划”的意见》,进一步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现就实施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飞凤人才计划”创业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包括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领军成长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三类。其中,顶尖人才团队包括诺贝尔奖得主、海内外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包括海归领军人才和国内领军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须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来高新区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作为总部运营发展。


第四条 申报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或拟在高新区成立企业。


第五条 顶尖人才团队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须为诺贝尔奖得主、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条件范围参照《无锡市顶尖人才团队和领军型团队计划实施办法》中相应要求。核心成员须有 1 名以上符合创业领军人才条件、5 名硕士以上的团队成员常驻无锡运营。

(二)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核心产品原则上应达到中试以上进展。

(三)引进诺贝尔奖得主团队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5%;引进海内外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或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团队带头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首席科学家)。

(四)团队自带资金不低于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


第六条 创业领军成长项目主要支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已有较多投入,产业化程度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二)领军人才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年龄一般不超过 55周岁,每年在无锡工作不少于 6 个月;取得硕士学位且工作满 5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工作满 3 年以上),熟悉创业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三)创业项目一般具备 5 人以上的核心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半数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四)领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为最大股东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企业实到现金出资不低于500 万元。

(五)创业项目产业化成熟度高、成长性好,获得称号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能够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以后每年销售增长率达30%以上或增加 1000 万元以上。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项目属于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具备产业化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化进度及目标。核心产品原则上应达到中试以上进展。

(二)创业领军人才须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每年在无锡工作不少于 6 个月。

(三)海归领军创业人才须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且工作满 5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工作满 3 年以上);国内领军创业人才须在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取得硕士学位且工作满 5 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工作满 3 年以上);熟悉创业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四)创业项目一般具备 5 人以上的核心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半数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五)领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 30%;法人股作为最大股东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团队自带资金不低于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


第八条 产业化前景突出且具备爆发式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对领军人才(团队)学历、资历等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经认定入围后按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常年受理。创业项目向落户园区(街道)提出申请,完整填写《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申报书》,按要求提交人才、团队和企业设立等相关证明材料。园区(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区科信局。区科信局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进入答辩评审项目名单。


第十条 定期组织认定或根据实际情况择时召集对重大项目的认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区科信局具体组织技术专家、投资专家、综合评审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理的项目现场考察、答辩认定。认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经审定确认的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 7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与落户园区(街道)和区科信局签订项目合同,认定为高新区领军人才项目并兑现相应政策。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对于诺贝尔奖得主团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800 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 2 套的人才公寓,3年免租金,其中特别重大的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 1亿元的综合扶持经费;对于海内外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和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含投资)的扶持资金及创业投资资金,提供不超过 2 套的人才公寓,3 年免租金。


第十二条 创业领军成长项目,企业获得称号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给予 100 万元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连续 3 年按企业销售额(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 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对于海外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 1 套人才公寓,3 年免租金;对于国内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扶持资金,提供 1 套人才公寓,3 年免租金。


第十五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办公场地、创业股权投资、创业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贷款、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方面等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项目的扶持资金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市级以上同类人才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评出的项目按《无锡高新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修订版)》(锡高管发〔2015〕6 号)兑现资金扶持政策。颁布之后新评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兑现政策。


第十八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支持,按签订的项目合同兑现执行。本办法由无锡高新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