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麒麟科技创新园政策

2019-10-24 16:22 1037

1、对初创型、成长型企业入驻园区科研载体的,参照相关科研载体租金扶持政策执行。

2、针对具有独特技术竞争优势以及实际应用场景,有良好带动效应的项目,租用园区科研载体或中试用房用于研发办公或者中试生产,按照园区核定价格以及面积,最高给予前三年租金全额补贴,享受优惠政策办公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含),享受优惠政策中试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含)。企业如有用土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3、经管委会认定后,根据入园企业对园区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前五年给予每年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100%的经济发展奖励。

4、经管委会认定后,当年对园区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排名前十的科技类及服务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发展资金奖励。

5、经管委会认定后,对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园区科技类及服务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发展资金奖励。

6、入园企业招聘的年收入超过50万元(含)的核心研发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后根据核心研发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园区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在前五年可以享受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的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于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可分阶段给予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

8、对于知名跨国公司、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等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的,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等以独资、合资方式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的,可分阶段给予最高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等以合作方式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经管委会认定,可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

9、获批科技及产业重大专项,或科技及产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经省级认定的或经国家级认定的,园区按实际到账省拨经费1:0.5、国拨经费1:1配套资助。

10、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销售额50%的业绩突破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1、入园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证券市场挂牌并首发上市的,共给予最高420万元人民币奖励(含市级财政奖励部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给予230万元人民币奖励(含市级财政奖励部分)。

12、鼓励入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根据企业引进风险投资额度给予3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扶持。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园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引进风险投资额未满500万元(含)的,参照上述第一类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扶持。

13、对新注册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帐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14、经管委会同意,对参加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行业内境内外重大展会活动或组织相关会议的入园企业,给予实际支付的参展费用或组织费用不超过50%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额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15、对获得金融牌照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扶持,同时根据其对园区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在前五年给予每年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100%的经济发展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入园企业在获得省、市总部企业认定后,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扶持。

17、对于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科技服务领域的国内外顶尖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