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线谷政策

2019-10-22 11:31 501
相关园区: 南京无线谷  

政策受益方之一:企业

1.1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 1、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政策 2、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2 初创期科技企业

政策 3、面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普惠发放“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等服务。

政策 4、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

1.3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 5、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4 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

政策 6、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政策 7、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

1.5 研发服务企业

政策 8、参照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给予研发服务企业支持。

1.6 科技服务企业

政策 9、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及服务效能,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政策 10、建立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绩效奖励。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连续性要求强、采购额2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购。

政策 11、对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7 技术转移机构

政策 12、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年度合同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对技术转移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

政策 13、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组建个人(团队)持大股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备案最高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政策 14、对在宁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技术吸纳方最高5%奖励,给予技术经理人1%奖励。

1.8 企业发展环境

政策 15、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政策 16、支持企业牵头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0万元奖励。

政策 17、鼓励企业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政策 18、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在宁举办国际组织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在宁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

政策 19、简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手续,提高税收服务效能。

政策 20、设立博士和博士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博站和市级“准博站”。

政策 21、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

政策 22、对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政策 23、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按拨付到账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政策 24、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首保。

政策 25、完善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优化纳入目录范围的创新产品种类和数量,对目录内创新产品采购人,分别给予一定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支持加大在南京都市圈的推广示范力度。

政策 26、加快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推动城市间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通买通补。

政策 27、设立市级10亿元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资金,支持企业重大共性源技术应用、技术改造、设备提档升级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装备升级。

政策 28、鼓励企业获得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对新获得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发生产与军队重大技术保障,经认定,给予装备研制项目合同执行额10%、最高300万元资助,给予重大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执行额2%、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支持的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政策 29、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等人才站点,更加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更大力度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最高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项目资助。


政策受益方之二:人才篇

2.1 顶尖人才

政策 1、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资助额度上不封顶。对入选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按1:1的比例,给予引才企业最高1亿元配套资助。

2.2 海外高层次人才

政策 2、实施“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用五年时间,重点引进30名急需紧缺的外国专家、40个海外高端创新团队,挂牌建设50个支持柔性引才的海外专家工作室,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0万元资助。

2.3 科技产业高层次人才

政策 3、对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及技术经理人、人才经纪人、天使投资人等年薪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对本市经济贡献给予奖补。

政策 4、高层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扩大至科技型企业。

政策 5、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聘用职业经理人,对被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根据绩效由国有平台持股部分产生的效益进行奖励。

政策 6、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计划。

2.4 创业人才

政策 7、持续推进“创业南京”英才计划。

政策 8、举办“赢在南京”系列国际创新创业活动。

政策 9、统筹整合全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大赛基金,专项扶持获奖项目。

2.5 中青年拔尖人才

政策 10、设立市级企业青年工程师科研基金,重点支持企业青年工程师瞄准行业和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

政策 11、加大对“中间类”人才的支持力度,优化企业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链条,扩面增量、按年度滚动支持。

2.6 青年大学生人才

政策 12、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行一条龙服务,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调整优化落户政策,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 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政策 13、将企业博士的安居租赁补贴提升至每月2000元。

2.7 外籍人才

政策 14、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士及其家属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身份证,市级核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策受益方之三:高校院所

政策 1、对与国际名校合作在宁举办特色学院和高端服务机构,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

政策 2、建立面向大学生的“科创实验室”,每个实验室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政策 3、鼓励校校、校所、校企间在优势学科群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方面加强作,实现在宁科教资源整合、优势叠加、创新协同。


政策受益方之四:新型研发机构篇

政策 1、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对新型研发机构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政策 2、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

政策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紧扣产业地标等重点方向,组建专业领域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政策 4、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结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依托单位优势学科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提升应用基础研发能力和技术源头供给。

政策 5、优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机制,重点评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数量、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交量等,相关支持政策与之挂钩。

政策 6、加快推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对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落地及备案审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政策 7、经市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在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20%执行;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落地在高校周边的,可按不低于区域科研基准地价的 5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可再延续五年。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可统筹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按主用途供地。


政策受益方之五:金融机构篇

政策 1、对新注册在本市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政策 2、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投资本市种子、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实际投资额和投资损失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奖励和最高600万元风险补偿。

政策 3、对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自然人,给予在宁年度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奖励,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政策 4、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试行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对国资参股的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资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由企业股东会决策。

政策 5、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新创业,给予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50%保险费补贴,对试点保险公司按照当年新增保证保险撬动贷款规模给予1.5%补贴。

政策 6、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


政策受益方之六:载体和组织篇

6.1 高新园区

政策 1、支持高新园区和符合本市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按国家或省拨经费给予1:1共同支持。

政策 2、对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最高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助。

政策 3、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相关区(园区),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配套支持。

6.2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政策 4、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

政策 5、建立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的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

政策 6、在三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政策 7、对在孵期间被认定为瞪羚等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建立孵化毕业企业跟奖机制,对毕业三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毕业五年内、在孵一年以上获批上市的,按每家3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政策 8、对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按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政策 9、加大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按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绩效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政策 10、对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给予500万元建设资助。

6.3 公共服务平台

政策 11、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6.4 组织和联盟

政策 12、支持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在宁落户或设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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