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城镇招商优惠政策

2020-05-26 16:17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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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企业服务中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设立溧城镇企业服务中心。凡来溧城镇投资兴办“三资”、“内资”企业,只要投资者按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向溧城镇企业服务中心提供有关申办企业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手续后,镇企业服务中心将实行一条龙服务,协助投资方办理土地征用或房屋租赁、项目报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事宜,并限期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且镇属收费全部减免。凡企业技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镇企业服务中心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事宜,直至项目竣工投产,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


二、 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兴办实业为了鼓励兴办实业,增加全镇经济总量,扩大企业规模,镇政府对以下行业、企业在征收综合规费上给予优惠。

(一)行业优惠:鉴于轧钢、服装和大宗物资批发行业或属来料加工、或属高进高出,附加值较低,其综合规费征收可在原定标准上适当下浮,具体比例由镇政府商地税部门确定。

(二)企业优惠:

1、规模企业

指上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新增额大小计算综合规费优惠奖励。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企业,新增长部分按应收额的20%征收规费。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的企业,新增长部分按应收额的10%征收规费。上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一厂一议定额征收。

2、新办企业

指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新办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更名、移址、租赁、承包、分立、分 设等改制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存量可视同新办企业。新办企业的综合规费享受“一免两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全免,第二、三年按应收额的50%征收。

3、三外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免征综合规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股份比例折算销售收入,综合规费在上述“规模企业”的基础上再下浮10%。

4、虚拟企业

指实体不在我镇区域内,但工商、税务注册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综合规费实行“一免五减半”,即第一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征收。并可视纳税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5、凡当年技改、扩能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经申报和通过经贸财政办公室认定),当年度可按投入额1:1.5的比例折减销售收入计算综合规费。其他行业、企业的综合规费收缴严格按市政府溧政发[2001]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动员全民招商,营造发展氛围凡来我镇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对引进资金和项目有功人员,在资金经验资到帐后,镇政府按下列标准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

1、外资项目: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商业等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各种外国专业银行贷款项目。

奖励标准:(不含市政府奖励)引资100万美元以下,按到位额1.5‰予以奖励;引资100-300万美元,按到位额2‰予以奖励;引资301-500万美元,按到位额2.5‰予以奖励;引资500万美元以上,按到位额3‰予以奖励。引荐外商独资的奖金兑现,由镇政府支付;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兑现,镇政府支付30%,合资、合作单位支付70%。

2、引进大额内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经验资和镇政府审定,可按实际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奖励标准一般不高于同类外资项目的50% 。

3、各村引进资金和项目兴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资,认得益”的原则,在综合规费方面,由镇政府将留存部分的70%返回给各村。对新办工业企业,各村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用等工作。土地所在村若能按镇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手续,镇政府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补贴。

4、对镇外单位和个人来我镇投资发展企业实行“镇民待遇”,企业业主和主要经营者的子女就学参军,一律与本镇居民同等待遇。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我镇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有关政策意见和办法,则按国家、省、市的政策意见和办法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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