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进入我市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新办土产型企业、物流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际到帐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除按规定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外,从笫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 [详细]

2020-04-30 16:51 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