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科技创新及惠企政策(节选)

2020-12-10 16:52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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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政策清单

01.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75%扣除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 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皖发〔2018〕6 号)

02.对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皖政〔2017〕52 号)

03.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 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 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

04.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 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 4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

0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 200 万元、二等奖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 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 号)

0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皖政〔2017〕52 号)

07.高校院所与企业在 2017 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 5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08.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

09.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 皖政〔2017〕52 号)

10.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11.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 20—5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1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 号)

13.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1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皖政〔2017 〕 52 号)

1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 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皖政〔2018〕50 号)

16.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 2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17.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18.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20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19.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20.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30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21.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10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22.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23.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200 万元。(皖政〔2017〕52 号)

24.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 10 万元。(皖政〔2017〕52 号)

25.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 20 万元。(皖政〔2017〕52 号)

2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皖政〔2017〕52 号)

27.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 7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皖政〔2017〕76 号)

2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 号)

29.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皖政〔2017〕76 号)

30.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创新发展政策,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3 号)

31.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 5 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5 号)

3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 号)

33.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以下简称 “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   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 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1 亿元。(皖政〔2018〕50 号)

34.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 100 万—30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0 号)

35.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  1  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0 号)

36.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 10%, 补助最高可达 30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37.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 20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38.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 50%,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累计最高可达 3000 万元。(皖政〔2018 〕50 号)

39.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 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40.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 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 60 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 4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41.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42.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 2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43.对入选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的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 300 万—1000 万元支持。(皖政〔2018〕50 号)

44.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皖政〔2018〕50 号)

45.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大院大所合作的项目, 符合条件的,省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 20%。(皖政〔2018〕50 号)

46.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 号)

47.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 号)

48.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5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49.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 万元)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5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50.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且营业收入超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10 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 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51.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52.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 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 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53.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 6 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 50 万元,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54.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皖政〔2018〕55 号)

55.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 号)

56.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皖政〔2018〕55 号)

57.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 30 万元奖励,

成功上市后再给予 70 万元奖励,其所在地政府相应分别给予不低于 30 万元、7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5 号)

58.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 7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59.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0.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1.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2.对年度购置 10 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3.对年度购置 10 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4.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5.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 5%的奖补,最高 2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6.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 1 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 号)

67.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 50%给予补助, 最高 2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8.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 50%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皖政〔2018〕55 号)

69.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 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 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 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 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 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70.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 号)

71.对医药企业每取得 1 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8 号)

72.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 号)

73.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 10%予以补助,最高 5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74.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项目(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 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 号)

75.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   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 号)

76.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 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 A、B、C 三类,分别给予 10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支持。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皖政〔2017〕52 号、皖科〔2018〕1 号)

77.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 3 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 B、C 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皖科〔2018〕1 号)

78.科技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60 个月内(含 60 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 12 个月(不足 12 个月按 12 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 20%。(皖科〔2018〕1 号)

79.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 5 个会计年度内(含 5 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 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 20%,奖励增加 10%, 直至达到 100%。(皖科〔2018〕1 号)

80.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60 个月内(含 60 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 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皖科〔2018〕1 号)

8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选拔初创企业和成长企业优秀项目,设立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企业奖,省科技专项优先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皖政办〔2018〕37 号)

82.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 号)


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财政奖补政策清单

01.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或国家规定的方式,省统一按照 1000元/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皖发〔2018〕6 号)

02.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 100 强和国内 50 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5000 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 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皖发〔2018〕6 号)

03.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 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 2 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 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 3000 万元。对实际总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7〕51 号)

04.对 3 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 亿元及以上、30 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亿元及以上、50 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5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 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 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2017〕51 号)

05.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 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 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皖政〔2017〕51 号)

06.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 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 10%,补助最高可达 3000 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 补助最高可达 2000 万元。(皖政〔2017〕51 号)

07.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 50%,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累计最高可达 3000 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皖政〔2017〕51 号)

08.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 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 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 3 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 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皖政〔2017〕51 号)

09.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皖政〔2017〕51 号)

10.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 1 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皖政〔2017〕51 号)

11.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皖政〔2017〕51 号)

12.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 100 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 10 个,各奖励 50 万元;二等奖 20 个,各奖励 25 万元;三等奖 30 个,各奖励 10 万元;优秀奖 40 个,各奖励 5 万元。(皖政〔2017〕51 号)

13.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 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14.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 3 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 3 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15.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 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 500 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助。(皖政〔2017〕53 号)

16.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 100万元、50 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 1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17.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 A 级 GMP 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1000 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500 元。(皖政〔2017〕53 号)

18.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19.对年度购置 10 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0.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300 万元、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1.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2.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3.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4.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3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5.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   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7.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8.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29.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 1亿元至 10 亿元且营业收入超 1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10 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 2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30.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 40%。(皖政〔2017〕53 号)

31.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 皖政〔2017〕53 号、皖政〔2018〕46 号)

32.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1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3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1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皖政〔2018〕46 号)

3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3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皖政〔2017〕53 号)

35.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 3 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 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2017〕53 号、皖政〔2018〕46 号)

36.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皖政〔2017〕53 号、皖政〔2018〕46 号、皖政〔2017〕76 号)

37.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2017〕53 号)

38.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2017〕54 号)

39.到 2021 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 3 万名、高级工不少于 37 万名,按高级技师 5000 元/人、技师 3500 元/人、高级工 2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皖政〔2017〕54 号)

40.到 2021 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 1500 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 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 2 年。(皖政〔2017〕54 号)

41.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   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 60%给予企业补助, 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 6000 元,最长补助期限为 2 年。(皖政〔2017〕54 号)

42.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 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 号)

43.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 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 号)

44.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 万元赛事补助。(皖政〔2017〕54 号)

45.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 5 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皖政〔2017〕54 号)

46.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支持。到 2021 年,每年认定 6 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 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 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 200 万元、200 万元、10 万元补助。建设 5 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 3000 万元支持。(皖政〔2017〕54 号)

47.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不超过 70 万元奖励。(皖政〔2017〕76 号)

48.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 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 3000 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 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 10%资金。(皖政〔2017〕110 号)

49.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 10 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 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50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皖政〔2017〕110 号)

50.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新上 1 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 100 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 2000 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皖政〔2017〕110 号)

51.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 0.5 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连续 3 年销量环比增长 0.5 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 1000 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 1000 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 10000 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500 万元。(皖政〔2017〕110 号)

52.对于 3 年期(含)以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级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4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皖政办秘〔2017〕229 号)

5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油茶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皖政办〔2017〕72 号)

54.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省财政按每亩 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2017〕72 号)

55.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 50—150 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下同) 每年可按其年薪 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 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 30%。(皖政〔2016〕54 号)

56.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 5 万元、其他地区缴纳 8 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 1 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皖政〔2016〕54 号)

57.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  持政策。(皖政〔2018〕76 号)

58.支持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  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皖政〔2017〕70 号)

59.对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 10%予以补助,最高 20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60.对现代医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皖政〔2018〕58 号)

61.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62.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 号)

63.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 1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64.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65.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 1 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 5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8 号)

66.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 EDQM 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认证、世界卫生组织 PQ 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8 号)

67.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8 亿元、10 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皖政〔2018〕58 号)

68.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皖政〔2018〕58 号)

69.2018-2020 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3000 万,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等。(皖政〔2018〕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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