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新区政策

2020-05-26 16:59 659

1、企业所得税及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方所得税及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所得利润再投资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上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均应缴回已退税款。


4、汇出分得利润不征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或免缴所得税的利润,汇出境外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