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5-25 16:53 617

1、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公共服务部分的前期投入由市财政承担。对集中监管场所及自动查验设备、物流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的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由市、相关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积极创造条件,为查验监管部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查验监管部门提高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商务局、金陵海关、市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促进线下载体建设

对经认定的省、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给予一定支持。对经认定为市级跨境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鼓励企业“阳光”运作

对邮政和快递企业引导邮路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海关监管统计的,以其上线规模为依据给予一定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南京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于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并形成100万元以上实绩的传统企业,按其前期投入相关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产品通过邓白氏注册服务和SGS等国际认证、建立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形成跨境电商业绩后,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形成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核查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6、提高跨境电商平台集聚能力

对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垂直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扩大业务规模。对跨境电商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平台,经核查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联合信用保险与银行等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和融资服务,对企业通过平台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省、市级相关信保政策扶持;对信保项下的融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扶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信保江苏分公司营业部)


7、完善境外营销体系

对列入省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对为5家以上本地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等服务并形成实绩的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不少于1班次、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专线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条专线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已享受其它专线类补贴的企业不再适用本项政策。(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推动跨境共同配送

在南京本地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对纳入市跨境电商人才公益培训方案的公益培训及业务对接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扶持,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承办我市组织的跨境电商创业创新技能大赛的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参赛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的资金扶持,每场大赛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涉及财政支持的项目企业均以南京本地法人且业务数据对接“单一窗口”并纳入南京跨境电商统计为前提。以上各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