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发展服务业扶持奖励办法

2020-05-22 18:32 639
相关园区: 江苏泰州港经济开发区  

为加速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步伐,推动我区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层次,提高服务业在全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扶持奖励意见。

一、加大对项目投入的支持力度

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再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法人企业建设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当年实际投入(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对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引导扶持15万元;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达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对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引导扶持20万元;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达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对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引导扶持30万元;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达1亿元以上的,对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资金引导扶持50万元。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服务业

1.对新办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在其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0.5%予以奖励;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对在我区新办服务业企业,营运后年入库营业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一是注册资本可逐步到位,第1年实际到位20%,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二是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支持,第1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第2年按50%、第3年按30%分别奖励给企业,第4年、第5年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3.对在我区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社会化养老、中介等新兴服务业企业,前3年将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第1年按100%、第2-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4.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从事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营销售后服务、劳务、研发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其新增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第1年按100%奖励,从第2年起,按50%奖励。


三、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

1.对新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运输、仓储企业,按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其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区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部分,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贴。

3.从2011年起,对取得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现有运输企业,其当年入库营业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1.对新落户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3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且经营正常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服务外包企业自筹资金创办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对区内专项设施和产业环境投资建设项目,园区建成后,按工程决算投资额3%的资金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服务外包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租房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3年内给予实际支付租金50%的补贴。

2.对新落户我区的软件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年计税营业收入(以下简称营业收入)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CMM2、CMM3、CMM4、CMM5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当年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每通过一项软件产品认证当年奖励1万元;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的当年奖励2万元;认定为国家、省重点软件企业的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和6万元。软件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以上自主创新品牌的,分别给予每个品牌5万元、2万元奖励。

3.对在我区新办的旅游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6万元和8万元。对我区新办从事旅游创意咨询、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教育培训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区新办或升格为出境组团社的旅行社,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国内外大型商务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实施行业兼并重组、开展连锁或网络化经营,对通过重组、联合等形式在我区新登记的商务中介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且年营业收入分别首次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5.对达到AA级、AAA级、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和4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区称号的,经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五、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1.本政策所指楼宇是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以商贸、物流、旅游、科技、文化等产业类企业为主的单栋或集群商务楼。

2.对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指一般预算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楼宇,分别一次性奖励楼宇业主或物业部门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

3.符合上述条件的楼宇在达到上述规模后年实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环比增长高于全区平均增幅以上的,其高于部分的地方留成的20%用于奖励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


六、鼓励投资星级酒店项目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且竣工并投入营业的酒店,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星级酒店项目在土地出让时已享受优惠以及商品房部分的投资不享受投资奖励;自营业年度起,3年内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原酒店改建提升为五星、四星级酒店的,自评定年度起,3年内营业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获得授牌的五星级、四星级宾馆、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七、强化品牌建设和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对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现代物流园、创意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以及文化休闲旅游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大型专业市场等分别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凡企业首次被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评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3.对评上省、市级诚信文明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对新评上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点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新评上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鼓励专业卖场提档升级

1.对新建农贸市场(非住宅小区配套项目)在竣工开业后,按当年投入2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商品住宅房投入)的2%给予市场投资者补助,城区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镇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造农贸市场项目城区投入50万元以上、镇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改造投入的2%给予市场投资者补助,城区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镇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凡列入市级奖励的重点农贸市场,按上级规定,落实相关配套;未享受市级奖励的重点农贸市场享受此项补助。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投资补助。

2.对提档升级专业卖场,年入库营业税达100万元或增值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卖场,按卖场所缴税收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 3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3年分别按100%、80%、60%给予扶持,其中50%由卖场的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奖励给经营户;50%奖励给卖场经营管理公司,用于卖场的宣传推介。


九、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企业(不包括电力、烟酒、通讯、房地产)当年入库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全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按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分别给予30%、40%、50%、60%、70%一次性奖励。

2.从2011年起,对年入库营业税在2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当年营业税增长超过上年全区税收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3.投资兴办大型购物超市、商场,首次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净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且净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在区范围内开设连锁店、直营店、加盟店,新办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经核实验收后,每开1店,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扶持。

5.对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营销百强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6.对年初评定服务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当年税收增幅超全区一般预算收入平均水平的,经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十、其他事项

1.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缴纳各类税费和参加各项保险的,取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资格。因弄虚作假取消相关奖励扶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以上各项奖励、补贴,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但与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相重复的,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本政策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3.涉及地方留成财力的扶持政策,由区、镇、街道、园区按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他扶持或奖励政策,由区级财政负担。

4.本奖励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本奖励政策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