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

2020-04-30 16:43 1102
相关园区: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抢抓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机遇,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打造国内领先的科技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十三五”期间,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即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和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三五”目标

引进培育200个创新创业领军型人才(团队)、1000名转型发展骨干型人才、10000名重点产业基础型人才,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2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58%,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3%,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5件,引进、培育各类基金总规模达200亿元,全力打造具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特色的创新链、人才链和产业链。


二、支持人才引领

在贯彻实施镇江市“金山英才”等市级以上重点引才计划的基础上,针对新区重点产业引进的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和基础型人才,给予以下专项扶持。

(一)支持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

“十三五”期间,引进200个掌握自主核心技术和研发成果、支撑和引领新区产业发展的领军型人才(团队)。

领军型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在新区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业化前景广阔。

对符合条件的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20-5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进行具体扶持。

(二)加快骨干型人才集聚发展

“十三五”期间,引进培育1000名致力于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企业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骨干型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引进主体为对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带动性强、贡献度高、发展态势好的重点企业或第三方重大研发平台;引进对象为新区重点企业或第三方重大研发平台在关键性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急需引进的紧缺型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申报单位给予引进人才的税后年薪不低于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骨干型人才,在我市范围内租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期限和人才作用贡献,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在新区范围内购房的,给予8-12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推动基础型人才引进培养

“十三五”期间,带动引进培养10000名符合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型基础人才。

基础型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引进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者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工作2年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基础型人才,在新区范围内购房,给予3-5万元购房补贴。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

1、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十三五”期间,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100家以上。

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有完整、稳定的创业团队;企业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因企业发展需要申请贷款并按期还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参加全国性产品展览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十三五”期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条件建设

“十三五”期间,支持政府主导类公共创新载体和研发平台、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及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室、研究院等研发机构50个以上。

企业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产品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按上年度新购置研发设备财务发生额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重点特色产业带动性特别大的研发机构及载体、平台,实行“一事一议”。

(三)加强知识产权建设

1、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新区的企业和个人,以新区为申请地域的,对其申请和授权的专利,给予一定补贴。其中:

发明专利:企业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企业申请每件资助8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元;授权每件资助600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元,授权每件资助400元。

国(境)外专利:申请每件每国家资助5000元,授权每件每国家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

2、加大知识产权布局

对年申请专利总量超20件(其中发明专利超10件)、50件(其中发明专利超20件)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

对年授权专利总量超20件、5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超10件、25件,或发明专利超5件、10件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6万元。

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绩效评价、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

(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十三五”期间,打造一批重点突出、资源聚集、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设立宗旨是服务创新创业,可为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商务及其他配套服务;有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入驻服务对象应是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按创客(团队)实际使用面积租金的80%给予支持,期限三年;每孵化成功并在新区落户一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2、集聚创新创业主体

鼓励和支持青年大学生、企业高管、留学归国人员、在职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等创新创业主体在新区创新创业。

鼓励开展专利创意发明,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并成功转让专利创意的发明人给予交易金额20%的奖励,单笔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最高20万元;对首次获得天使投资并落户新区的创新创业主体,按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四、支持基金业发展

“十三五”期间,引进、培育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基金总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

(一)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十三五”期间,对团队信誉好、产业引导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新区以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可根据企业情况按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引入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二)地方贡献全额补助

工商登记注册在新区的各类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或管理公司、自然人股东或自然人合伙人形成的新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额用于奖励给该基金或管理公司,支持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办公用房免费服务

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基金或管理公司,新区将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用房,期限三年。

(四)鼓励基金招引企业入驻新区

鼓励基金将镇江新区之外所投资的企业招引进区发展,凡进区注册的区外企业,按基金原投资额的5-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引入重大特殊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


五、表彰先进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特设立科技进步奖和创新人才(团队)奖。

(一)科技进步奖

表彰对象:研发团队完整稳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与国内外科研单位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技术创新投入持续增长,实现了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靠技术创新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创造出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对提升整体竞争力和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每个奖项给予10-30万元奖励。

(二)创新人才(团队)奖

表彰对象:落户新区创新创业,并获得区级及以上引才计划资助的人才(团队);在企业研发或管理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实现了企业重大技术突破或者商业模式创新,显著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拥有的创新创业成果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企业乃至整个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每个奖项给予10-30万元奖励。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诚信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评审流程

(一)申报受理

各类奖补项目每季度由企业或个人申报,所在镇(街道)、板块推荐,经审核后按管理渠道分别报送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和服务业办(金融办)。其中,人才项目由组织人事部牵头受理,科技创新项目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受理,基金项目由服务业办(金融办)牵头受理。

(二)项目评审

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和服务业办(金融办)按照权责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一事一议”等重大项目报管委会审定;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党工委研究决定。

(三)网上公示

通过评审拟支持的项目应在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组织人事部、经济发展局和服务业办(金融办)分别联合财政局发文,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七、组织保障

成立镇江新区科技创新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区科技创新与人才高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有关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之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到位。新区之前出台涉及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意见由镇江新区科技创新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